簡述違約責任,簡述違約責任形式的適用簡答

2022-02-27 07:44:26 字數 5003 閱讀 2583

1樓:向日葵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如下責任:

1. 繼續履行合同。違約人應繼續履行沒盡到的合同義務。

2. 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3. 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在合同實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就得按合同規定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而不管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對方損失。以這種手段對違約方進行經濟制裁,對企圖違約者起警戒作用。

違約金的數額應在合同中用專門條款詳細規定。

違約金同時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若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這保護了受損害方的利益,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有利於對違約者制約,同時體現公平原則。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所應當具備的條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何種違約責任的依據,對於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指導司法審判人員執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可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殊構成要件。一般構成要件,是指違約當事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形式都必須具備的要件。特殊構成要件,是指各種具體的違約責任形式所要求的構成要件。

違約行為是承擔各種違約責任的必備要件。違約行為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違約行為在性質上是違反了合同義務,在後果上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過錯是實行過錯原則情況下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我國的合同法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而過錯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必備要件。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合同法》共規定了違約責任形式:

(1)存在違約行為;

(2)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3)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採取補救措施: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

定金責任:《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型別,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第七章詳述了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違約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一)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型別,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

(二)違約責任是違約的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的責任

合同關係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人)的責任;(2)合同當事人對於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三)違約責任是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嗷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徵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特徵

1、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

2、是違約的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承擔的責任

3、是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責任

4、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二:(1)有違約行為;(2)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為。

簡述違約責任形式的適用簡答

簡述違約責任與締約責任的區別

5樓: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則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自己的過錯給締結合同相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主要區別:1、違約責任,是合同生效後才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則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時就發生的損害一方當事人利益所應承擔的責任;2、違約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後者則是違反「先合同義務」所引發的民事責任,其意義在於維護誠信、促成合同交易。

6樓:唐律說法

違約責任與締約責任的區別:產生的依據不同;保護的利益不同;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同;責任形式不同。

法律分析

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等情形下產生的責任,此時合同並未生效,締約一方當事人違背因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通知、說明、協力、忠實、照顧等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於已生效的合同,債務人本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因違反約定義務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信賴利益。

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基於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後所獲得的利益。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處在要約或承諾階段,或合同雖已成立但無效或者是被撤銷。

而違約責任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後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後,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也包括在締約時可以預見的範圍之內,信賴人的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種應得到的機會。

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後,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一般而言,相比較違約責任賠償的範圍要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大。對於賠償的計算辦法、數額等,違約責任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也可事前達成合意,但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則不能合意事先達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四百五十八條 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7樓:法寶律師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締約相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既不是侵權責任,又不是違約責任.因此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以違反先合同義務為條件的獨立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及其種類,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 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於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於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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