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用工單位要求我們更換勞務派遣公司!我有權拒絕嗎?並且用工單位現在要求我們

2022-01-12 14:17:25 字數 1338 閱讀 6064

1樓:河池安好

如果你沒有違反《勞務派遣合同》的有關條款,你可以拒絕;如果你違反了《勞務派遣合同》的有關條款,你也可以拒絕,因為選擇勞務派遣公司是你的權利,不是用工單位指定的,你的做法是合法的。

2樓:歸湘雲堂璇

如果單位辭退你,是有經濟補償金的,每工資滿一年,支付你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不夠半年的,支付你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如果你自己提交辭職手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行為是合法的,合同期滿後公司用人單位應當給你經濟補償金,除非對方提出更加優厚的條件而你不續簽合同。公司這個做法是為了節省經濟補償金,一旦你主動辭職,那你就連那個經濟補償金都沒有了。

4樓:葬心月夜

勞務派遣合同未到期可以拒絕勞務派遣公司的再指派,如果勞務派遣公司為此將你解僱你可以拿到補償金,勞務派遣公司不給的話可以到勞動部門去控告

5樓:律師為你支招

你有權拒絕更換。也有權拒絕辭職,你的行為應當是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6樓:臭豆腐安心

用工單位不能並且也不應該有那樣的要求,你的堅持是合法合理的。

單位要我們合同沒到期的員工,自己辭職,再重新籤新的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這樣對嗎?

7樓:六和尚

不對,你們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所謂的勞務派遣公司,實際只是人事**。

如果人員實際由用人單位之間招聘、管理、支付工資,那麼即便是與勞動派遣之間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合同。

8樓:太卜令

一看就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連續簽訂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工作10年以上,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只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到期終止後,用工單位要求我們自動辭職並與公司簽約,我是否有理由拒絕

9樓:大大

這個是可以拿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拿半個月,超過六個月拿一個月,賠付標準是你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隻要你寫了辭職報告就沒得拿了,但是還有一個你要知道,畢竟勞務派遣不同於正式工,如果用工單位想跟你籤正式合同,說的簡單一點就是轉為正式工,你以後就是同工同酬,你就不要計較這些經濟補償金了,相比以後的發展這點經濟補償金就算不了什麼了,你自己掂量一下哪種做法對自己好再決定怎麼做好了,但是至少我碰見的人裡面如果有10個10個都是願意寫辭職報告的,畢竟轉正式工對自己的好處更大

勞務派遣公司合同到期,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務派遣公司收到口頭通知就應該通知你們,因為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單方不再續簽合同,你可以要求補償的。補償是按工齡。勞務派遣公司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已經提前了15天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像這種情況應該是沒有補償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肯定會選擇續簽和不續簽。勞務派遣合同到期也是一樣,勞務派遣合同續簽問題...

關於勞務派遣合同到期,僱傭單位不續簽合同的賠償問題

用工單位通知你bai不再du續簽,作為 派遣zhi用工,如果你的派遣dao公司沒版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權無法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給離職的經濟補償,如果勞務派遣公司也通知過,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均可前往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派遣 一詞並不適用於解釋勞務派遣經營活動的法律關係和業務特徵。租賃 一詞卻能概...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論上來說,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 即勞務公司 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 即勞務公司 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用工單位憑用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