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員工不能拒絕加班,員工有沒有權利拒絕加班

2022-01-08 12:50:29 字數 5779 閱讀 8414

1樓:萬鼎星辰馬作群

但是,在4種情況下,員工是不得拒絕延加班工作的。

1.首先,公司決定讓員工加班。 延長勞動時間沒有和工會協商,也沒有和工人協商,單方面決定。

不符合合理延長勞動時間的法定手續之後,加班時間就超過了法律規定的限度。 根據你的陳述,加班時間每月最高不能超過36小時的規定,由於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財產受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運輸渠道、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的,應當立即修復

3 .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必須在法定節假日或公共假日休業期間進行

勞動部門有關人員指出,在上述所說的特殊情況下,使用者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可以組織員工繼續延長工作時間,但使用者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樓:楊泉軍**律師

什麼情況下不能拒絕加班

3樓:小張認社會

如果是因為員工自己的原因,在工作上產生了重大失誤的話,那麼這種情況下員工是肯定不能拒絕加班的。

4樓:兔兔**答疑

我覺得如果公司在非常緊急關頭需要員工加班,員工在原則上應該是不能拒絕的,除非有非常不可抗力的理由沒法加班才行。

5樓:稀硝酸

發生自然災害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等的情況時,員工不能拒絕加班。

6樓:律小凝

確實需要員工(工種)工作的

員工有沒有權利拒絕加班

7樓:華律網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8樓:職場專家曾

回答一般情況下,公司要求員工加班,應當具備兩個條件:首先是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其次公司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是有權利拒絕的。

但是,並非所有情況下員工都能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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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夔春風鳥

員工如果不願意的話,可以拒絕加班,但是加班呢,必須要給加班費用,這是法律規定的

10樓:卯信汝錦

這個要看場合來判斷,如果處於非常時期,任務比較緊急,員工不應該拒絕加班,如果是不合理的要求,並且違反相關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員工還是可以拒絕加班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安排加班必須得到員工的同意,當然啦,如果你對這份工作無所謂的話,完全可以拒絕加班。但如果工作還不錯,建議你接受加班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

12樓:鹹金生臧妝

一般籤合同的時候會說盡量不加班,但實際很多公司都會安排加班。員工是可以拒絕加班的,但有前提條件,比如勞動法規定一週最多上班多長時間,如果超出這個時間就可以拒絕加班。也就是少量的加班是允許的。

但你也要有心理準備,你既然拒絕加班,這個社會最不缺的就是人,你可能會被你領導換掉。

13樓:唯我獨尊—飆

若你不想加,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因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老闆沒有資格侵犯你的人生自由權,法律保護公民,但前提是你拒絕加班的動機是否正確。

14樓: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員工有權利拒絕加班,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15樓:樹墨徹夙姬

可以拒絕,不過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因為工作這種事,說起來也是個互相合作的過程,法律有一定的規定,但是實際情況的話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協調

。比如說如果只是偶爾一次加班,而且是特殊情況必須要當場處理的話,這種加班一般沒有特殊理由都不太好拒絕。因為工作這種東西如果不做就一直拖著會讓整體的效率下降也就影響公司後期的效益,嗯比如說銷售人員,你正在接待客戶該聊的還沒有聊完然後到下班時間了你總不能不加班就走了吧。

但是有一些沒有必要一定加班的工種,比如說,文員之類的,永遠有整不完的資料,你加班一天兩天就忍了,要是天天加班的話,正常人都受不了,實在需要加,那必須要求老闆付加班工資。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尊重的問題。因為員工也是人,沒有理由無償服務。

1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得看勞物合同吧.

17樓:召沛槐

從法律上來說,有

從實際來說,找死

18樓:手機使用者

沒有,拒絕了就會被幹掉

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19樓:華律網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也就是說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有權拒絕。除此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不是隨意的,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個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但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是由於下列情況,勞動者不得拒絕:

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或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20樓:職業諮詢師孫楠

回答勞動者簽了自願加班協議後,又不想加班的,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幫到您了,希望能給個5星贊哈,好人一生平安。

提問到底可不可以拒絕加班

回答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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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彼時暗花

有權拒絕加班,具體法律規定如下: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關於辭職問題國家也有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務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

故此只要提出三十天內就能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務合同。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你可以以「拒絕公司加班且公司扣工資」的行為去勞動仲裁告你們公司,需要攜帶的資料有:

1.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絡**。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2.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可以自己處理不請**人)。

22樓:111111的會

你好!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須與工會及勞動者協商一致,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對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是否可以安排員工加班並非用人單位單方面可以決定,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方可延長工作時間。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及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加班。

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用人單位不可以強迫加班,否則屬於侵犯勞動者的法定休息權,員工有權拒絕,且不構成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曠工,用人單位亦不可據此認定員工違紀並根據規章制度進行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否則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認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不經協商單方面安排員工加班,即在出現法律規定的公共安全緊急事件時,員工必須服從加班安排,且可以有條件的突破加班時長的限制,員工不得拒絕。

23樓:生飛紀泰然

一、對公司加班可以拒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式,企業卻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二、哪些情形不能拒絕加班

因延長勞動時間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仲裁予以處理。但須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協商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不能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下不能安排加班

用人單位如欲安排員工加班加點,必須徵得企業的工會及員工本人的同意。除此以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員工同意加班加點,用人單位也不可以安排員工延長工作時間。這主要是出於對某些特殊群體的弱勢地位而言的。

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女員工懷孕七個月以上,

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

2、女員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能安排她們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員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瞭解到若是公司需要員工加班的話,那麼首先應當與員工協商,而不能直接就強制要求員工加班,這樣的操作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有自然災害的發生,威脅到他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的,這一情況下需要員工加班緊急處理,那麼員工是不能拒絕公司的加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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