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我能拿多少?幫我算一下

2022-01-06 07:17:16 字數 5282 閱讀 2664

1樓:匿名使用者

1、補償金工作滿一年按一個月標準發放,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發放。你現在工作時間是3年零2月,應發補償金3個半月工資。

2、用人單位還要償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要支付你7個月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你解除合同,還應該支付你1個月的工資。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可以按照扣除個人繳納社會統籌保險前的平均基數提出申請。

發生勞動爭議一年內都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按照現在用人單位支付你的金額,個人認為頂多是是補償金部分,此外你還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賠償金以及一個月的預告工資,即按照我寫的2、3條提出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3個半月,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再加一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1043+375+220=1638,如果有其他加班之類應加上。拿你解除前12個月收入彙總後平均,作為基數*你的工作年限。

一年一個月指的是你的工齡有n年*你的基數。不滿半年安半個月計算

繳納保險前的工資。

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和補償金該如何計算?

4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1、入職日期是11年7月?截止到14年12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按3.5個月工資算。

2、工資按離職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公司不出具任何理由,直接開了你,不給你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公司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4、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如果是單位以裁員理由按流程操作出具解除通知書給你,一般只要證明你簽收了即可。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1個月待通知金。

5樓:竺泉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你們的勞動合同,要麼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方式通知你,要麼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根據你工作的年限計算,沒滿一年算補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沒有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有可能會支付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你的簽字。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6樓:特特拉姆咯哦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10+代通金(1個月)給補償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你,而是以此為藉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

首先,應區分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1、如果是根據以下理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則你可以根據第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公司沒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則你可以根據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兩倍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丁志忠律師

可以要賠償金,還有可以申請失業的。

申請失業金的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就是先到勞動部門辦理失業登記,將解除合同證明(註明是單位解除的)原件和填寫失業登記表還有《就業失業手冊》去辦理,完了拿《就業失業手冊》再到社保部門將合同原件和社保手冊《就業失業手冊》等個人檔案資料一起繳交去應該就可以辦理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9樓:戚廣利

按你現在的情況賠償金可以拿到5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如果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就支付雙倍工資。

從通知你到走前後不到一個禮拜就能夠拿到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你可以與公司協商開失業證明,也許可能領到失業金。

10樓:邊磊律師

理論上,如你所述,公司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以入職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

提前終止勞動合同,我可以得到2倍的賠償金嗎?

11樓:我的寶貝琦兒

可以。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

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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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管理費用 勞動保護費 貸 銀行存款或現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 經濟補償 法國 勞動法典 稱為 辭退補償金 俄羅斯 勞動法典 則稱為 解職金 我國勞動法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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