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2022-01-08 13:18:46 字數 5364 閱讀 6571

1樓:匿名使用者

僅供參考:

我們都知道勞動合同有簽訂自然也有解除的時候,所謂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關係。公司是不能無理由的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否則就會要求給經濟賠償金。

一、解除勞動合同後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主動解除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怎麼賠償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如下: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勞動者,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10加一個月的代通金支付補償金。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而是以此為藉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4樓:皮蛋粯子粥

1、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不接受。

2、賠償金額跟員工的基本工資和工作年限決定。

3、可以索要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等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5樓:律圖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6樓:黃康律師

1.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如果公司執意解除,可要求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2.該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如果你不存在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19條所列的情況,即可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請求支付賠償金。

7樓:

您好!根據您目前所述情況:

1、若公司無故要求解除您的勞動關係,您可以不接受,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若您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視作雙方合意解除,您只能獲得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結合工作年限,有一年算一個月,不滿6個月算半個月。工資根據您每月的工資單上數額計算。

3、獲得賠償金的前提條件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公司未經得您同意,擅自辦理退工手續。

若需進一步諮詢,**qq,qq號請見我的名稱。

8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經濟性補償金的標準是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工資,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性補償金的雙倍。

9樓:

1 可以要求繼續留在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如果同意解除,則雙方協商數額;計算基礎是按照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是按照法定標準,則按照你工作時間長短,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3 雙倍賠償是對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這種情況基本符合賠償條件。可以要求。

談判的前提是事實和證據,你先收集好入職時間、連續工作、工資標準的證據,然後來談會好些。

因公司原因辭退員工公司應對員工有什麼補償?

10樓:韓飛律師

首先需要確定辭退理由,辭退理由決定了是否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1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雙倍工資賠償

標準為前12個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及各種補貼

2 如果沒提前30天通知你 還要給一個月的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標準為上個月的應得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6364講的不錯,但雙倍工資賠償是指沒有籤勞動合同的。

公司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我應該得到什麼補償?

13樓:肇琛劍妙晴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員工的工作崗位或降低員工的工資等違法原因,員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員工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同時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

若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無論工作了多少年或簽訂的是什麼樣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是過去12個月全部工資的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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