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裡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問題

2022-01-04 07:06:03 字數 5893 閱讀 9069

1樓:用q戶名

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比較如下:

一、違約金與定金

不能同時適用,任選其一,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功能上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並用。二者並用的限制:

《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八條: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

功能上都具有補償性,原則上不能同時用。

違約金小於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可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2樓:浮世雲煙終無悔

違約金和損害賠償不能並用,定金與違約金可以並用但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當三金並存時,先看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的大小以確定違約金數額,再比較違約金與定金大小,選擇利於乙公司數額更大的。本案中違約金1萬,損害賠償金2萬,因此違約金數額為2萬,而定金雙倍賠償為1萬,定金小於違約金,因此應選擇賠償2萬元違約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規定違約金和定金是不能同時並用的。

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所以,我覺得乙公司應該依法向甲公司支付:

1萬違約金+2萬賠償損失=3萬。

4樓:匿名使用者

1、違約金:1萬。

2、定金2倍:1萬。付訂金後,單方違約的,定金要賠翻倍賠償。

3、損失:2萬。

合計4萬吧。

民法中違約金、定金、賠償金並用問題

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的,法院如何處理

5樓:未來法律

第一,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處理。對此,合同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法官一般比較不難作出處理。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116條,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一般來說,守約方會選擇適用對自己更有利的定金條款或者違約金條款,即哪一款可以獲得更多的補償,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賦予守約方適用選擇權,能夠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補救其違約損失的作用。如果允許守約並用定金條款與違約金條款,其一是對補償守約方遭受的損失並無必要,其二是違約金與定金並用,其數額可能遠遠超出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既加重了對違約方的懲罰,也可能使守約方獲得的補償高於其所受的損失,這與合同的公平原則是相悖的。

第二,違約金與損失競合時的處理。對此,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應以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過分高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調整,據以調整的標準就是看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是否過分高於違約的一方給守約的一方所造成的損失。對於過分高於損失的標準問題,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如何確定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法院在掌握這種標準時,有不同的司法解釋作出的相應的規定作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確定了以不超過違約所造成損失的30%作為是否過高的標準。如果違約一方當事人給守約一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是100萬元,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為130萬元以上,就屬於超過損失的30%,應當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根據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在當事人對違約金有約定的情況下,一般應當適應約定違約金,但在當事人提出的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有權參照一定的標準予以調整。

第三,損失與定金並存時處理。根據《合同法》第115條的規定,定金是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時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賠償損失是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可見,當事人之間約定了定金,違約一方當事人給守約一方當事人又造成損失的,判斷是否同時適用的原則是定金罰則能否彌補守約方損失,即在同一訴訟中,在定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二者可以並用,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也不再區分定金的性質(違約定金或者解約定金)。

在定金罰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定金罰則還是賠償損失,避免加重對違約方的懲罰。之所以強調是同一訴訟中,考慮到是同一合同的履行問題,給付定金和賠償損失有牽連,而且減少訴累和便於查明事實的角度出發,也應在一個訴訟中解決。

定金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

6樓:

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的區別及適用原則,比較如下:

一、違約金與定金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出現違約情況,不能同時適用,由非違約方選擇最有利的一個。

二、定金與損害賠償金

1、功能互補,一個是懲罰性的,一個是補償性的,因此可以並用。

2、《買賣合同解釋》第二十八條: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

1、原則上不能同時用,都具有補償性。

2、違約金小於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可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7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就是你預定每個東西支付的金現金違約金就是你違反了合同要掏的錢,損壞賠償金就是你損壞了別人的東西要賠的。

8樓:

第一,違約金,賠償金二者只能選一個,選完以後可以 返還定金(不能翻倍),

第二,(違約金/賠償金) 與 定金 二者選一個,可以選擇(違約金/賠償金)+定金(不能翻倍),也可以選擇只要 定金(雙倍返還定金)

無過錯方可以三者選其中較多的一項要求賠償,(違約金小於損失的,可要求增加;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的,可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高於損失但不過分,適用違約金不再調整)

關於違約金、賠償損失、定金並存時如何適用的問題

9樓:

有違約金的,最先適用違約金,當違約金低於損失時,可以要求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違約金和定金,不可同時使用,擇一選擇適用定金與損害賠償,可以並用,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法律依據:

1、《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可否同時主張

10樓:手機使用者

現在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常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能否同時主張?這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也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

當然結論顯然是兩邊倒,肯定回答與否定回答基本各參一半。就我個人觀點: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

要討論這個問題,應當從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基本法律概念、區別,以及從《民法通則》、《合同法》對此的相關規定入手。

一、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概念、區別。

概念: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錢款。損害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由於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定數量的錢款。

從概念上可以看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區別:(1)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於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損害賠償金則僅具有補償性質。(2)違約金是雙方事先約定的,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商一致的結果,其金額能夠確定;損害賠償金則不具有事先約定性,它是根據守約方的具體損失來計算,其金額不能確定。

(3)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司法實踐中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作為標準作為參照;損害賠償金則是完全以實際損失為賠償依據,如果當事人舉不出損失的證據,那就很難得到足額的賠償。(4)違約金主要適用於合同法,而賠償金不僅僅適用於合同法,也適用於刑法、民法、勞動法等,賠償金的適用範圍比違約金廣。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

違約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並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它責任。

二、簡析法律對此的相關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它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由此可見,對於一方的違約行為,守約方主要可採取三種救濟方式:

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前兩種方式比較容易理解,主要是第三種方式,何為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違約金和定金這兩種補償方式,那麼,定金與違約金與前述第一百一十二條中的賠償損失究竟是包含關係還是並列關係?

我個人認為,應當是包含關係,因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是對違約責任的一個總括性規定,它所謂的賠償損失,實際上包括了定金、違約金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賠償損失。所以,作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賠償損失與違約金是屬於總分關係,當然不能一併提出主張。

那對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賠償損失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由立法本意出發和對條文的理解,那麼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實際上是可以選擇提出的,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只能選擇其一,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也就是說約定的違約金已經可以根據實際的損失通過法律進行補償,那就完全沒有必要再一併提出損害賠償金的請求了。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知,違約方賠償損失也僅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為原則,但並不支援懲罰性賠償。

也就是說,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是一致的,適用違約金,在沒有造成損害的時候,就是懲罰性違約金;在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害時,違約金就是賠償違約金。

綜上所述,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也沒有必要同時主張。實踐中對於對於上述爭議問題一般以以下原則解決:1、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原則上應當按照約定違約金執行。

2、當事人如果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話,非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因為違約金具有損害賠償的性質,只要低於所造成的損失,就應當予以彌補。3、當事人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違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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