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定金 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問題

2022-01-02 18:54:57 字數 5238 閱讀 7415

1樓:華律網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訂立時預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當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前者為擔保方式,後者為違約責任。1.生效要件:

定金是交付後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2.支付方式:

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3.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同一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同時又約定了定金,則受損害一方只能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中的一項賠償。

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

滯納金過高或過低受損害一方可以要求法院予以變更,如高於或接近了合同總價款,或者遠遠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直接的)

3樓:

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在定金交付後才能生效,並且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約定了違約金,同時又約定了定金,則受損害一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

合同中的違約金和滯納金是一個意思嗎?

4樓:華律網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稅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於損失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樓:大大的

不是一個意思。

1、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根據合同的種類及違約形式不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應視情況而定,與《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規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 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2、滯納金就是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

滯納金的含義是到期還款或交款而沒有按期交納或還款,按照有關的規定收取一定帶有處罰性的費用。

如貸款到期而沒有按期歸還,銀行在規定的利息基礎上再加收20%的罰息;如應該在10日交納的稅款而沒有按期交納,稅務部門按照規定每天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還比如,**費,當期的**費應該在下期結束以前交,也就是說,3月份的**費最遲在4月30日前交,如果4月30日前沒有交,那麼電信部門從5月1日起按照你3月份應該交的**費的3%(各個地方標準不一樣)收取滯納金。

6樓:李律師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滯納金主要是不及時支付貨款時有滯納金,也是違約金的一種。違約金和滯納金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但是太高法院可以進行調整。

7樓:找大狀律師顧問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內容的,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金錢或財物,來彌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通過制裁違約行為的手段,來達到約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約定的數額原則上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130%,否則會被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而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2、滯納金是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通過這種經濟懲罰,促使相對人儘快履行義務。與違約金不同,滯納金的標準是由國家規定,並且強制執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開放後,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相應的也不能再叫做滯納金,而應當叫作違約金了。

違約金,罰金,滯納金三者區別?

8樓:華律網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稅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於損失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9樓:邸悌依俊雄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滯納金是指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型別。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用最通俗的方式說

1.違約金就是當事人雙方有合同或是協議,有一方沒有做到約定,就是違約,但合同或協議上說的付另一方錢,錢數是按當時籤合同或協議時商量好的

2.罰金是**職能部門因為你的行為違規了,對你做出的處罰,按國家的法律法規或地方的法律法規定的數交錢

3.滯納金是你應該交錢的時候沒交,欠行政機構或是公立服務事業的錢了,給人家造成工作上的不便了,按人家的規定交錢

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法律規定

11樓:呂昕顏

違約金: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滯納金: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具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2樓:華律網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稅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於損失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民法通則》中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合同法》中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如稅費、工商管理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其具體適用的規定在各個行政法規之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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