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開發商未如期辦理房產證有訴訟時效嗎

2022-01-04 07:06:01 字數 4162 閱讀 5764

1樓:孫法官說法

起訴開發商未按期辦理房產證有訴訟時效限制。自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完畢的時間開始計算。

開發商為業主辦理房產證,屬於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業主對其不履行合同義務行為的追究,屬於請求權的範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2樓:口袋空空的生活

要求辦理房產證、土地證的請求權具有物權屬性,是請求將所佔有的房屋所有權權屬予以圓滿的行為,不是訴訟時效的客體,不存在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而物權並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訴訟時效是2年之內,建議樓主趕緊,不要誤了時間,請個好點的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租金是訴訟時效是1年,這個也趕緊,可以一起起訴

4樓:

樓主 我很同情你 我是房地產公司售樓的 深知辦個房產證太不容易了 你們只有等著。

開發商逾期未辦理房產證,又過了2年訴訟時效,還能訴求違約金嗎? 30

5樓:

逾期辦房產證又過了訴訟時效,還可以起訴違約金,但是如果對方以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會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訴訟時效為兩年。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開始結算,

6樓:飄著熊的雪

可以的,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這僅僅是說法院不再保護這一權利,但權利實體還是存在的

7樓:景帝

我於2023年3月從一房產開發商處買了一間商鋪,並按雙方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及稅費。但開發商延遲兩年時間即2009月2月才為我辦理房產證。自2023年3月起,我每年都打**或上該開發商客服部口頭要求其按合同約(每曰萬分之零點五)支付違約金,每次找他們時,工作人員都以公司經費緊張等理由拖延。

去年12月,我訴至當地法院。法院判決敗訴,理由是過了兩年訴訟時效。請問,我還能要到這筆違約金嗎?

拖欠物業費和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如何適用訴訟時效?

8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1)業主拖欠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費持續四年後,物業公司起訴業主,法院是否會以訴訟時效已過而駁回,還是隻支援兩年的欠費? (2)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業主在合同約定辦理期限之日起五年才起訴,並要求承擔五年的違約金按每日合同總標的的千分之一承擔,法院如何支援?

是駁回訴訟請求還是隻支援近兩年的違約金? 解答:(1)對於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應當認定為債務糾紛,原則上法院應當審查物業公司起訴時已超過訴訟時效兩年,對於業主拖欠物業費的法院應當支援物業公司在訴訟時效之內提起的權利主張,而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部分,法院應當駁回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但是物業公司對於業主多年拖欠物業費,法院應當審查物業公司是否連續主張收取物業費或者向業主發出催繳通知,如能證明物業公司未放棄追索權利或者拖欠行為具有連續性而物業公司追索也具有連續性,則應當認定物業公司的追索行為並未超過訴訟時效,其主張應當得到司法支援。 (2)首先應當肯定為追究開發商延期辦理房產證承擔違約責任的糾紛屬於有財產內容的民事糾紛案件,當然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開發商經過五年也沒有辦理完成房產證的業主隨時可以提起違約之訴。而對於開發商雖然違約,但已經為業主辦理了房產證的則從業主收到房產證之日起即應當計算訴訟時效兩年,當業主在滿兩年後才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逾期辦理房產證是否有訴訟時效 法院

9樓:諫玉芬壬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逾期辦房產證又過了訴訟時效,還可以起訴嗎

10樓:鑽誠投資擔保****

可以起訴,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逾期交房和逾期辦理房產證糾紛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11樓:槿夏忻

[問題一]關於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買受人主張出賣人交付房屋的請求權應在兩年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請求出賣人交房的,因其怠於行使權利的狀態經過訴訟時效期間喪失勝訴權。第二種意見,買受人在約定交房期間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簡單地認定為已超過訴訟時效,而應區分出賣人在約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備交房條件分別進行處理。

[問題二]關於買受人在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才請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也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出賣人所承擔的主給付義務為轉移房屋的佔有,更為重要的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如果出賣人僅向買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系沒有履行轉移房屋所有權這個最重要的主給付義務,已經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應該起算。

因此買受人未在出賣人違約之日起兩年內請求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喪失勝訴權。第二種意見,房屋已經交付的,買受人在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兩年請求出賣人為其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

其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二、出賣人已經將房屋交付於買受人,買受人亦已實現對房屋的佔有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轉移房屋所有權、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2樓:娛樂這個feel倍爽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上述其中明確規定了購房者取得房產證的具體時間以及拿不到房產證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即使在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取得房產證的時間,那麼期房的購房者也應在房屋交付使用(開發商交鑰匙的時間)後90日內取得房產證,否則,開發商也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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