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如果辭職是否要提前月通知用人單位

2022-01-01 19:38:59 字數 5239 閱讀 8618

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勞動法所規定的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是針對合同期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未簽訂勞動合同並不是勞務關係而是屬於應籤未籤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者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不受提前30天通知的限制。如果用人單位阻撓,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晚辦理退工給員工造成損失的責任。

關於扣發工資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應當在員工離職當日結清,當然你們也可以按照和用人單位確定的工資發放日的約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故意拖欠剋扣工資,除了用人單位需要補發外,還要承擔25%的額外經濟補償。

程式上,你可以在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拒發工資)起60天內去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式,但是內容上卻互相獨立。

2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者辭職,應該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期間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楊鈴櫻

無須,合同到期後,你就是自由的,你有權解除勞務關係。

如果他們想硬碰硬的話,你就打8316800,這是都市現場的**,他們會幫你解決問題的。

4樓:

先去仲裁

實在不行就去法院告他

合同已經到期,就說明你們之間是一種鬆散的勞務關係,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解除勞務關係!!!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

5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續簽,勞動者需要提前1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不續簽的,也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

這樣便於給對方一個準備的時間。

6樓:柏律師

北京博融律師事務所

可以離開,扣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以上回答僅根據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斷,僅供參考。

7樓: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回答:

1)你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辭職;

2)你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離職;

3)用人單位無權剋扣你工資。

8樓:湯麵達人

可以辭職,如果扣你工資就去勞動監察部門或勞動仲裁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了,是公司沒有通知你。

上海市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10樓:華律網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要到期,公司不想續簽了,是否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不通知是否會有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需要不需要與員工續簽,要視勞動關係的情況而定: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勞動者不同意外,雙方就應當續簽,並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公司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未滿足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另行提前通知。因為從法律理論上來說,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雙方對於勞動合同何時到期都應是明確知曉的,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並續簽勞動合同,那反過來說單位不續簽的,則無需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11樓:周律師說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承擔支付「代通金」的法律義務,其他形式的解除合同以及終止合同的情況,單位都無須支付「代通金」。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法規以及地方規定應當提前通知而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情況下,需要支付「代通金」。而關於勞動合同續簽,是否要提前通知,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並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

12樓:上海嚴律師

如果您既不是三期婦女,也不處於醫療期,也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那麼該公司通知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您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上海嚴律師

13樓:範藝

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續簽,但如果是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工作1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資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合同到期一直沒有續簽 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一直未續簽,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勞動合同到期後的雙倍工資。但是如果勞動者辭職的,與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程式是一樣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期滿,勞動關係自然解除,勞動者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如果合同沒有到期,應提前通知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6樓:匿名使用者

10月1日即可走人,社保要麼轉走要麼退掉拿錢!單位有義務及時給你辦理好離職的相關手續結清工資,否則造成損失的,你有權讓其賠償!

17樓:申婷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不需要適用有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的條件,你單位規定提前3個月提出辭職,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所以,你要是想走,可以隨時提出,但是不建議你主動辭職。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現在的情況屬於超過1個月未滿1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你可以要求在超過一個月之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但是如果你主動辭職,有的法院就不支援你要雙倍工資差額了。保險、工資發到你和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之日止,反正你都要走了,建議你提起勞動仲裁要求雙倍工資差額,看單位什麼反應吧,哈哈!

祝你好運!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了,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18樓:華律網

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即將要到期,公司不想續簽了,是否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不通知是否會有法律風險?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需要不需要與員工續簽,要視勞動關係的情況而定: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到期時已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勞動者不同意外,雙方就應當續簽,並且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視為違法終止,公司應當根據勞動者的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未滿足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用人單位無需另行提前通知。因為從法律理論上來說,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合同雙方對於勞動合同何時到期都應是明確知曉的,而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要續簽勞動合同的,則需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並續簽勞動合同,那反過來說單位不續簽的,則無需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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