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離職賠償計算

2021-12-25 10:00:12 字數 2981 閱讀 7668

1樓:華律網

勞動者提出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勞動和塔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自離,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可以扣工資作為賠償。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辦離職手續,對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樓:香茗苦旅

我能給你的建議有:

1、如果是你主動辭職的話,你就喪失了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法律依據,但是可以要求公司補發欠發的工資,要求自08年11月24日到09年1月1日的,雙倍工資。要求公司補交沒有繳納的社保。

2、我建議不要主動辭職,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補交保險,支付雙倍工資,然後公司肯定要解聘你,你再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本人是企業法律顧問,如果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hi喔,希望我上述答案您能滿意

3樓:未飄落的煙花

你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應得到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及一個月工資的雙倍工資賠償。

(1樓是複製別人的帖子,與你的情況不符,2樓的說法是錯誤的。)

1、你可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的;

「解除勞動合同」不等於「自願辭職」,自願辭職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根據以上第三十八條,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2、賠償金的計算

(1)雙倍工資。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後,單位仍未與其簽定勞動合同的,須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所以從2023年11月24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公司須按法律規定支付你雙倍工資。

(2)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依據以上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從2023年10月24日至目前(2023年11月2日),工作年限為一年零十天,所以公司應支付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

(3)社會保險補繳

《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所以從2023年11月起,單位就應該為你們參加社會保險。所以2023年11月至2023年8月的社保費,單位應該為你們補繳。

(公司聲稱補繳不了是藉口,你們可以去社保局諮詢,是可以補繳的)

綜上所述,你可以獲得一個月的雙倍工資,以及一個半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並要求公司為你補繳社會保險費。如果公司拒不執行或對於你的意見及要求不予理睬,你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勞動仲裁。

如公司仍不履行仲裁結果,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注:以上的工資,均指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及補貼、加班工資等。也就是前十二個月所有的工資、獎金之合,除以12個月。

4樓:

你只能以公司沒有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理由如下:

1、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項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以證明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重視程度。

因此,公司始終未給你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

同時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08年前工作時段,按照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的原則執行;08年後時段,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即如果你是在2023年10月份進入公司,則經濟補償為07年不按一年按一年計算的1個月工資;08年7月份解除勞動合同時,已工作超過六個月按一年計算為1個月工資,合計為2個月工資。

2、建立勞動關係卻不按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資的罰則,始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因此,你無權要求公司按照上述規定,支付你2023年10-12月期間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不是賠償金)。

3、雖然勞動合同規定工資於每月10日前發放,2、3月份工資也直至4月中旬才予以發放,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形成了拖欠,但正如你自己所說,拖欠的原因是由於經營困難,故不能認定為故意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違法行為。既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也不符合要求經濟補償的條件。

綜上,建議還是按照上述第一點的理由,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同,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方式為好。

5樓:於蓬堯律師

要辭職想得到賠償,辭職的理由必須合法是前提。

據你的陳述,公司應當支付你08年11月24日至12月31日雙倍月工資;補繳自入職之日起至繳納前的社會保險,並支付一個半月經濟補償金。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辭職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下的離職補償問題

1.公司已經全部補繳的就不能再以未繳納社保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了。2.一般來說公司有特殊原因導致工資不能及時發放的,法律也不大支援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來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有在公司故意違法拖欠工資的情況下,法律才支援要求經濟補償金。所以你的這兩條理由都不充分,幾乎不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不能字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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