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與合法要件分別是什麼

2021-12-25 01:59:42 字數 4024 閱讀 8395

1樓:華律網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藉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2、經行政首長簽署;

3、公開發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條件。

2、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

3、公開發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

2、行政決定已送達行政相對人;

3、行政決定為行政相對人受領。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為主體合法

1、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為在行政主體的許可權範圍內。

3、應通過一定會議作出的行政行為,通過了相應會議討論決定,並且相應會議有法定人數出席、相應決定有法定票數通過。

(二)行政行為內容合法

1、行政行為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2、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檔案。

3、行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行為程式合法

1、行為符合法定方式。

2、行為法定步驟、法定順序。

3、行為符合法定時限。

3樓:

聯絡:警察行為的成立要件是合法要件的前提和基礎。合法要件主要包含主體合法、符合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容與形式合法適當、程式合法,成立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相輔相成。

區別:滿足警察成立要件的警察行為不一定合法,但滿足警察合法行為要件的警察行為一定合法。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4樓:劉小靜哈哈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

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意志健全具有行為能力。如果作出行政決定的不是執行國家職務、可以承擔國家責任的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合法的實施者,該決定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也無法按照行政法上的救濟方式追究法律責任。

2、在內容上,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效果意思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所希望達到的法律效果,即設立、變更和消滅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行政機關要求對方當事人應當做什麼或者不準做什麼的意思,應當以正確和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表示出來,使對方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為其安排了什麼樣的權利義務。

3、在程式上,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進行送達。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內容限於領受送達的內容,領受送達的時間是對方當事人開始履行義務的最早時間點。未經送達領受程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發生法律約束力。

5樓:華律網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2、行為主體有憑藉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的意圖。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6樓:95郭逗比

(一)行政立法的成立要件:

1、經享有相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2、經行政首長簽署;

3、公開發布

(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條件。

2、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

3、公開發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要件。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1、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

2、行政決定已送達行政相對人;

3、行政決定為行政相對人受領。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為主體合法

1、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為在行政主體的許可權範圍內。

3、應通過一定會議作出的行政行為,通過了相應會議討論決定,並且相應會議有法定人數出席、相應決定有法定票數通過。

(二)行政行為內容合法

1、行政行為有事實根據,證據確鑿。

2、正確適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檔案。

3、行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

(三)行政行為程式合法

1、行為符合法定方式。

2、行為法定步驟、法定順序。

3、行為符合法定時限。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行政行為行為成立的要件有:

首先,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體向相對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通常由書面形式表達。

其次,正式作出的處理決定已送達相對人,處理決定一經作出並不立即生效,只有送達相對人,使相對人知道處理決定,才最後完成而產生效力。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應視為不成立,不能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上述要件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對於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可以其無效為由拒絕執行,有權機關也可宣佈其無效。構成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主要有:

(1)實施處理行為的行政主體不明確;(2)嚴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體行政行為行為有明顯或重大的違法情形;(4)行政主體因受脅迫、欺騙而作出的處理行為。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從其一開始就視為不存在,相對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決定不履行其所設定的義務,有權機關也可以主動或依相對人申請宣佈其無效。

8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行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為的主體必須是擁有行政職權或有一定行政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即主體要件。

2、行為主體有憑藉國家行政權產生、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係的意圖,並有追求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觀方面的要件。

3、行為主體在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即由一定的外部行為方式所表現出來的客觀行為,即行為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

4、功能要件,即行為主體實施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為效力的開始,因行政機關本身和相對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行政機關來說,行政行為的成立和效力開始時間是一致的;對相對人而言,只有在行政行為被相對人知曉後才開始生效。生效規則是指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

9樓:

1、行為主體適格。又稱行為主體合法。

2、行為許可權合法。

3、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

4、行政行為的形式合法。

5、行政行為的程式合法。

6、行政行為有堅實的客觀事實為根據。

行政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及其效力是什麼

10樓:羅長江律師

具體行政行為成立的一般條件是: 1.在主體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享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2、內容:具有法律依據。3、程式:符合法定程式。

效力:通常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行政主體所有行為中的一個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為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後,行政主體依法有權採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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