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是25號結算工資,要在次月15號發放,如12月發放10月的工資,這樣合法嗎

2021-09-13 17:28:18 字數 1473 閱讀 2245

1樓:寶瓶哦

不合法,屬於拖欠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支付工資的日期一旦確定後,剛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逾期不支付工資的,則按拖欠工資處理。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採取綁架或者威脅之類的手段。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所提的問題恰好是目前我國現有法律的空白點,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對於工資發放的時限,是用的「及時」兩字,到底多少時間屬於「及時」解釋權應該是在權利機關。因此,你目前比較合適的做法是與單位協商,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工資發放的時間和方法,如果直接引用法律的話,恐怕你會失望的。

我們公司是1月10號放假,每月的15號發工資。15號發12月的工資,可是公司只發了一部分,合法嗎?

3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不合法,找單位問問清楚什麼原因,如果單不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發全額工資,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樓:李華陽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本案中,公司給職工發放部分工資的行為屬於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系違法行為。職工為維護自身權益,可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公司考勤截止到每個月25號,然後工資下個月15號才發。這樣豈不是意味著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了朋友,如果你沒有辭職,相當於押了20天的工資。但是你辭職的話,這20天的工資會結給你的。大家的錢都存銀行,反正不是所有人都會把錢取走,銀行可以用著大家的錢,根自己的錢一樣。

反正只是一些人取走錢,是夠的。但是總的來說裡面的錢是少了的。

公司月底25號才發上一個月的工資,合法嗎

6樓:贏了網

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要按月支付工資,但是是當月支付回還是次月支付並沒答有做明確規定。所以你們公司只要按時發放工資,不管是以前當月支付,還是之後隔月支付都是沒有問題的。隔月支付並不是說一年就少拿了一個月的工資,只不過是先做後拿,每個月的工資都相應的往後退了一個月,也就是說知道你不做了,離開公司後的次月,你可以拿到最後一個月的工資(有的公司也可以離職當場結算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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