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哪些可以證明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啊

2021-04-20 04:18:34 字數 3091 閱讀 7278

1樓:監理師

證明材料很多:1.工資單或者工資卡或者工資發放表等;2.簽到記錄,考勤花名冊,加班記錄回;3.同事證明;4.領料

答單據,工作記錄等;5.工地錄影,門衛記錄等等。

這個好像比較難界定。但只要在工地出的事,就應該由工地負責。與誰介紹的沒關係。

你在工地出了事,就是因工受傷。要得到一樣的保護和**,包括賠償。只要是在幹活期間出的事就是工傷。

2樓:山野柴胡

【事實勞動關係 舉證】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比如有公司來名稱的工自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農民工未簽訂合同要怎麼確認和單位的事實勞動關係

4樓:匿名使用者

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這一規定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用工才是唯一標準。

只要有了用工的事實,勞動關係就已經建立了,這種勞動關係就是合法的,就要受到法律的保護。據此,今後再也不存在所謂事實勞動關係的問題了。

農民工求助:如何證明事實勞動關係 20

5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原勞動和社bai會保障部《關於du確立勞動關係有zhi關事項的通知dao

》(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第二回

條規答定,成立事實勞動關係參考以下因素: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檔案)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 招聘 「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生病不一定是由公司負責的,如果是工傷就應該要公司負責!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醫保,不是讓公司負責,是醫保報銷

農民工怎麼證明僱傭關係。沒有勞動合同。

8樓:home好人一個

證人證言是確定勞動關係的

參考。未簽訂勞動關係而需確定勞動關係的,可按勞動部2023年12號檔案執行。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1、「農民工怎麼證明僱傭關係。沒有勞動合同」:

(1)如果你父親想向城建公司索要工傷賠償,需要找證據證明的就不是僱傭關係、而是要證明是勞動關係。如果是僱傭關係,在上班路上的事故僱傭單位不負賠償責任;如果是勞動關係,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規定,可以按傷待遇由單位或社保機構給予賠償。

(2)如果你父親不是想向城建公司索賠、而是向肇事方索賠:就不必再打證據證明是僱傭或勞動關係,有交警的筆錄和其他證人能證明你父親的傷是肇事方造成,就可以了。

2、從你所說情況看:肇事方也是一單位?那樣的話,建議你父親選擇以人身傷害向肇事方索賠,這城建公司墊付的醫藥費算單位補償,還可以向肇事方索要全部賠償,而且正像樓上朋友所說,按人身傷害索賠賠償會高一些。

3、如果你父親確實想向城建公司以工傷索賠:需要找證據證明是城建公司員工、與城建公司形成了勞動關係,證據可以是你父親在進入城建公司工作前、後填寫的各種**、上崗證、工作服、工友證明、老闆承認的錄音、及公司出醫藥費的單據等。

另外,找到以上證據後,如果公司在事故後三十天內不為你父親申報工傷,你父親應自行持以上證據到公司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請注意申請工傷認定的一年時效。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僱傭、工傷是兩個概念。是僱傭,就無工傷之說;要根據事實分析,應先搞清性質。

二、工傷賠償待遇遙遠低於民事賠償,且5、6級傷殘無一次性給付假肢款規定;故重點應放在民事賠償上,處理好數額可達數十萬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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