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想知道關於勞動法勞動者一直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到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嗎?就比如說,我知道自己權

2021-04-17 12:59:14 字數 5670 閱讀 4644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有權部門提起仲裁,否則將不被受理。

我想知道關於勞動法勞動者一直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到提起訴訟有時間限制嗎?就比如說,我知道自己權益受

2樓:野馬幫何莫

你說的情況尚未超過時效,可以申請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上述相關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相關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法訴訟時效是幾年

3樓:攸莿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4樓:華律網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指權

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的糾紛。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中華人民共和國奧迪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履行的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制定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7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的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

指標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於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

「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宣告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但是第2項因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已經變更,《產品質量法》第45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第42條「因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汙染損害起時計算。

」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汙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基數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三、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的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勝訴權的法律制度。根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的不同,訴訟時效可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普通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普通時效為二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是指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制定的訴訟時效。在適用時,特殊訴訟時效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另外根據實際情況,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分為二次種:

第一、短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三)延付或者拒絕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第

二、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的訴訟時效。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第

三、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也就是說,我國《民法通則》保護的最長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這裡提到的所謂」應當知道「其實是一種客觀推定,就是不管當事人實際上是否知道權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觀上存在著知道的可能,當事人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應當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最長保護期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對於二十年訴訟時效的正確適用,分為民法通則實施前或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

其中民法通則實施前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民法通則實施前,權利人知道或著應當知道其民事權利被侵害,民法通則實施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起算。二是民法通則實施前,民事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民法通則實施後,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分別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的一年,從2023年1月1日起算。

另一種情況是民法通則實施後提起訴訟請求的期間。民法通則實施後,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訴訟實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或者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訴訟實效期間,權利人自權利被侵害時起的第十九年至第二十年期間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提起訴訟請求的權利,應當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予保護。需要注意的是二十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另外,要正確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還必須掌握和注意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

各類案件的時效起算點,大致有以下幾種方法: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起算。2、沒有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的債權,應當自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3、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民事法律關係,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時起算。4、財產被侵害,要求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財產被侵害及加害人為誰時起算。5、人身受到傷害,損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時效進行中,因出現了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權利,因而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待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的一段時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而合併計算中止前後的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據此規定,適用時效中止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包括障礙在最後六個月前發生延續到最後6個月時的情形。否則不發生時效中止。

2、訴訟時效的中止,須有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其他障礙。

指不可抗力以外的,非由權利人的意志所決定的,足以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情況。按照《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2條規定,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法定**人死亡、喪失**權和喪失行為能力等。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中斷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在重新計算期間內,再發生中斷事由,則再次中斷。其中斷的法定事由有如下幾種:

1、提起訴訟。即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2、權利人主張權利。

這是指權利人在訴訟程式外向義務人明確提出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通知。這種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沒限制,只要將催告之意思傳達於相對人,並於事後能證明。包括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提出催告。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權利人的相對人表示知悉該權利人的權利存在的行為。同意履行義務的形式,無特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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