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逮捕後,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如下法律幫

2021-03-27 05:45:55 字數 5560 閱讀 4742

1樓:仗義執言張律師

答案是:abcd全選。

原刑訴法沒有為其辯護的幫助,新的刑訴法規定了辯護貫穿始終。

逮捕後能否請律師?

2樓:天津市劉律師

肯定可以委託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內關第一次訊問容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律師那裡問下。他們肯定知道

批捕後家屬可以去公安局瞭解案情嗎

4樓:宇宙一星滄海

不可以直接這樣做,一般批捕後如果沒有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不能見家屬。因為批版捕後還權處於偵查階段,為保證偵查的順利進行,相關刑事訴訟法律都只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取保候審。涉及國家密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構在批捕嫌疑人後會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有哪些?

6樓:知道法也團隊

偵查階段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1、**權

律師的**權分全權**和一般**兩種。律師有權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控告。

2、提出意見權

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3、會見權

律師有權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律師有權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有權要求偵察機關解除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

7樓:涵涵涵涵涵児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擴充套件資料: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但從事法律事務的人,一般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也有一些是無證也無正當職業從事法律事務的,俗稱「黑律師」,並不是真正的律師。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如果只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沒有律師執業證書,也不能被稱為律師。

3、律師的服務物件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物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委託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干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部、司法部202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規定》強調,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律師,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不得阻礙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得侵害律師合法權利。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4]

(四)擔任非訴訟**,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律的正確實施。

8樓:匿名使用者

給犯罪嫌疑人一些建議,提供一些法律諮詢。

9樓:律師

律師會見、取保候審、法律諮詢幫助

10樓:龍禧律師

1、在偵查階段作為辯護人提供辯護。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2、可以瞭解案情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託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並記錄在案。

3、除了特殊案件,其他案件均有權同當事人會見、通訊,不需要公安機關批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4、會見當事人不再受監聽,不許公安人員陪同 。

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5、有權要求調取證據和自行收集證據,有權申請證人到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有權對是否應當逮捕發表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7、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變更、解除強制措施。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有權對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提出書面意見。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9、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律師,以便律師跟進案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10、申請辦案人員迴避、並提出複議。

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迴避、申請複議。

1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控告、申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

12、作為**人與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民事賠償進行協商、和解,並爭取獲得受害人或其家屬諒解。

依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

犯罪嫌疑人從何時開始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11樓:易書科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這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向嫌疑人告知的義務有哪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權利:1、有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條)

2、對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侵犯他的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

3、對於偵查人員、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申請回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30、31條)

4、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

5、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2條)

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

7、在偵查人員訊問時,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

8、犯罪嫌疑人有權核對訊問筆錄。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的,偵查人員應當向其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書寫供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

10、有權知道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的內容,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

義務:1、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

本告知書在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時交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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