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傳後逃跑是脫逃罪嗎拘傳後的犯罪嫌疑人逃脫是否構成逃脫罪??????

2021-03-04 02:54:10 字數 6017 閱讀 4882

1樓:蠶她爸

根據逃脫罪的定義,被拘傳的人逃跑不算逃脫罪。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逃脫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脫逃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2樓:七靈

不構成的,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本條文的規定,逃脫罪的犯罪主體僅包括:

被羈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取保候審、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因沒有被關押,不發生脫逃行為。

而且條文這裡的「關押」,既包括已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有罪併科處刑罰羈押在監獄、看守所等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罪犯,也包括已經依法採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予以羈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不屬於羈押,和刑事拘留也不同的,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後逃脫都屬於逃脫罪,拘傳並不屬於。在零九年司考中有考過。

3樓:wlk永不開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脫逃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拘留的也算.你說的兩種情況都構成逃脫罪

拘傳後的犯罪嫌疑人逃脫是否構成逃脫罪??????

4樓:匿名使用者

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就訊,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

而脫逃罪行為人實施脫逃行為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一是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二是否擺脫了監管人員的控制。

只有完全達到這兩條標準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否則為犯罪未遂。

因此,拘傳後的犯罪嫌疑人逃脫不構成脫逃罪。

關於刑事脫逃罪。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題的關鍵就是公安機關在其脫逃時未就其脫逃罪予以立案,你現在可以補救的方法是向檢察院反應此情況,並要求公安機關對當初沒有立案的脫逃罪予以重新立案。至於是否過了追訴期應當是立案審理之後得出的結論,而不是立案前作為是否立案的依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6樓:虎被犬欺

脫逃罪是構上的,但已過追訴時效。那條規定講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是針對原先那個交通肇事罪來說的,不是針對脫逃罪來說的。

脫逃罪是否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7樓:戚廣利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一,刑法分則規定,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脫司法機關的羈押和監管的行為。從這一罪狀表述來看,脫逃罪是行為人在特定的時間逃出特定的地點,脫逃行為在行為人非法脫離了監管場所時已經完成,因此脫逃罪是一種行為犯,從脫逃行為完成的那一刻就應當開始計算追訴時效。脫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秩序,脫逃人在歸案之前雖然一直在侵犯這種客體,但是這只是脫逃行為危害結果的持續,而不是脫逃行為本身的持續。

這如同傷害犯罪一樣,傷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傷害結果在被**之間,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第二,將脫逃罪認為是繼續犯,會造成脫逃罪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事實。

8樓:匿名使用者

1、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下,一旦脫逃,必須立案追捕。

2、既然已經立案,那麼就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3、被抓捕後,要對逃脫罪判刑,並與原沒有服完的刑進行數罪併罰。

4、因案發在2023年,要適用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被逮捕、 關押的犯罪分子脫逃的, 除按其原犯罪行判處或者按其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樓:鄂2018理科

已超過追訴時效。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嫌疑人犯罪時間為2023年,可從2023年刑法,其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關於強制措施,指拘傳、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

嫌疑人脫逃已過26年,且非重特大案件,已超出追訴時效。如認為必須追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補充:2023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立案偵查,不屬強制措施。

10樓:飛凌飄渺

追訴時效是刑罰消滅制度的一種,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我國刑法第四章第八節對此有專節規定。

雖然你提到的某人已過25年,但並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原因在於追訴時效的計算必須滿足一些條件,比如案件未被立案,未進入司法程式,未經被害人告訴等。因此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上述行為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附:《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檢察院錯抓某人,在被羈押期間逃跑,現法院認定該人無罪。請問脫逃罪是否影響他因被錯抓申請國家賠償?

11樓:正氣長春

如果檢察院抓錯人,法院認定該人無罪,就不存在脫逃罪,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國家賠償。

12樓:林大律師說法

一點不影響。甚至逃亡期間的一些損失可以主張,不過那是在歐美法系的事。中國不要指望。

13樓:匿名使用者

影響,在法院沒有判定無罪前是嫌疑犯,逃跑就屬於有過失。所以會對以後有影響

14樓:匿名使用者

哪有什麼國家賠償,有幾個人能拿到國家賠償,只是個說法罷了。再說,他心裡沒鬼,跑什麼呀!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影響。因他沒有罪。

不作為可以構成脫逃罪嗎

16樓:百度使用者

一、概念及其構成

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脫逃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二、認定區分脫逃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行為人實施脫逃的目的在於逃離羈押或者改造場所,以達到逃避關押、改造的目的。因此,脫逃行為是否得逞,主要應看行為人是否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是否擺脫了看管人員的控制,已經逃離羈押或改造場所的範圍,擺脫了看守人員監視控制的,就是脫逃既遂;實施脫逃,如果在羈押改造場所內被發現,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改造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脫逃未遂。

區別既遂與未遂,是裁量刑罰的一個依據。如果查明行為人脫離**場所,確實是偷幹其他的事情,並無脫逃意圖的,如在農田勞動的犯人,晚間溜出**場所,去偷附近農民種植的瓜果等,不宜作為脫逃罪論處,可視其情節給予紀律或者其他處罰。

三、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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