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的臨時工,突然腦溢血,我該承擔怎麼樣的責任

2021-03-08 05:22:44 字數 1416 閱讀 6453

1樓:淺淺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所以臨時工在工作期間突然腦溢血死亡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如果是得腦溢血後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請求認定為工傷、要求工傷賠償:但不一定是「單位負責任」,如果單位沒有為該員工交工傷保險,應由單位負責任;如果單位交了工傷保險,就應由工傷保險機構負責任。

3.如果不是48小時內死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單位不負什麼責任,最多是給些喪葬費。

4.因為是「臨時工」,可能沒有勞動合同,所以申請工傷認定,需要自己提供證據證明是該單位的員工才行,應收集的證據有:證明是該單位員工的證據(如進入單位時的各種登記表、工作服或上崗證、工資表或工資卡、工作服、工友證明等)、證明是在工作時間內突發腦溢血且是48小時內死亡的證據(可以是老闆或其他員工承認的書面材料或錄音、病歷記錄、醫生證明等)。

5.如果能認定為工傷,可以得到的賠償有:喪葬補助金(一般是6個月工資)、供養親屬撫卹金(按實際供養人情況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60個月工資)

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應該承擔次要輕!

因為:第一,他們過錯在先,沒有起到告知義務!

第二,沒有勞動合同,屬於僱傭關係!不屬於真正意義的勞動關係!

第三,你僅了告知義務,你已經通知他們勞動量較大,但是他們執意勞動又過錯在現!

所以注意以上三點,收集相關證據。協商不成,可提起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

3樓:墨輕描

儘量協商了,責任你還是要承擔的

4樓:侯婕林嘉良

儘量協商了,責任你還是要承擔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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