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故被辭退,請問我該怎樣維權

2021-03-07 17:42:14 字數 5319 閱讀 7212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否者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爭議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立案後,**,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

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如果你的單位舉證你有上述情形就可以和你解除合同,而不用支付任何賠償,但應當向你說明理由。

但是如果你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個工資是你的底薪。

或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你支付賠償金。即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指的你所在崗位的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你可以要求單位提供辭退你的證據,否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在今年6月24日進入一家公司,到6月28號被經理無故的辭退了。剛...試用期內你可以隨時走人,但公司卻不能隨意辭退員工,如果真的是沒有理由的...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我該怎樣維權?

5樓:朗山律師

樓主你好!首先可以

明確的是「崗位編制調整」並不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使是在使用期內,也是如此。如果沒有其他的法定事由存在,用人單位應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並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如果您不想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則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6樓:

你可以去仲裁委員會 提出申請,要求公司與你繼續履行合同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已經有簽了勞動合同的了。請問我應該怎樣維權?!!!

7樓:匿名使用者

1、試用bai期間,如發現你不符合du錄用條件,公司按勞動zhi合同法第三dao十九解版除你的勞動合

同,沒有經濟權補償。

2、如果你沒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且沒出有第三十九條其他條款情形,單位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支付你0。5*2=1個月工資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還真不清楚 問下當地的仲裁吧 我記得是叫這個吧

9樓:匿名使用者

...找專門的農民工律師。免費的。

如果是小公司就算了。別跟他扯這爛事 ...上法院 ...

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事項有: 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2,未...

10樓:匿名使用者

仔細看一下你所籤的勞動合同吧,如果按合同執行,公司有權辭退,如果做有一個月,工資應該按照你工作的天數和公司的工資計算方法發。

11樓:龔氏家人

辭退通知書發給你沒有?如果公司沒有確鑿的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內辭退是合法的。關鍵你要容找到相關證據才有機會維權成功。

比如有沒簽訂錄用條件協。我也是個喜歡與黑心老闆較真的打工者,只要堅持維權,最終都是要贏的,但是要耗時間哦

急急急!試用期被無故辭退,如何維權?

12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如果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崗位要求的話,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被辭退的問題,試用期被辭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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