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別人威逼下寫的欠條,在法律上有用嗎

2021-03-07 03:15:46 字數 1610 閱讀 4229

1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58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承認之危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為的。

61條、民事法律行為被宣佈無效或者撤銷後,行為人因該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威逼,應當按照脅迫的法律術語予以理解。

所謂「脅迫」在相關的定義,在相關的民法書籍裡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本人或其近親屬的身體健康、生命權、名譽權、財產權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求,迫使受害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

因此,如問題描述符合這種情形,受損害一方可以蒐集自己當初是受到脅迫的情形下寫欠條的證據,在法定的訴訟時效之內,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告該欠條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行使的民事行為無效,因此你因受逼迫所寫欠條的民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這個欠條是無效的,但是你要拿出對方脅迫你寫欠條的證據,最好是報警.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只看欠條、只看證據。不會看是不是威逼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沒有相關部門的蓋章!那就不算、可以看作一張廢紙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如果有證據證實你說的,就沒有用。

在威脅情況下打的欠條是否有法律效益

6樓:司考我知道

受脅迫情況下打的欠條屬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法》規定:

第內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容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7樓:葉赫那拉丶思仁

過年bai好

這個在法律方面是無效的du

借條在法律上稱謂證物

都知zhi道法律生效dao最少3個條回件,原告,證答物,證人你那欠條根本不完善

第一:沒有你的字據

第二:日期都沒有

這你還怕什麼,讓他去法院告你啊。不用怕你倒是可以找公安局因為字據在他手裡,你可以控告他惡因敲詐

希望可以幫到你 呵呵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能證明是在被威脅的情況下寫的欠條,此欠條屬於違背當事人意志的行為,沒有法律效力。

9樓:匿名使用者

脅迫之下寫的合同,欠條等均是無效法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這個欠條有法律效力嗎有效嗎欠條在法律上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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