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願意參加績效考核,可以書面警告嗎

2021-03-03 20:31:39 字數 1622 閱讀 2746

1樓:馬梓開博士

如果是公司個別員工不願意參加績效考核,當然是可以進行書面警告的。但是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員工不願意參加績效考核,說明績效考核方式設計本身是有問題的,應當進行適度調整,以儘可能適應公司經營實際。

2樓:小助首領的品牌知識店

警告不是目的,處分不能保證效果。最好是找到原因,為什麼員工不願意參加?

企業長足

專發展的根源在屬於人本身,將合適的人放在核實的位置上可以發揮出極大的效果。網上看看,李嘉誠、馬雲等成功者都沒有以處分為管理基礎,而是引導。企業hr相當於企業中的政委,將人招來、留下、提拔是一個hr的工作結果。

懲罰不是目的哦。把人都嚇跑了,企業沒有人幹活兒了,如何正常運轉呢。

無任何書面確認,公司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降薪,是否合法?

3樓:合易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一、國家對於薪酬的法律規定是:企業員工薪酬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企業對於員工的薪酬有管理自主權,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就是合法的;

二、從企業經營管理提上來說,「無任何書面確認,公司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降薪」是不妥當的;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原因:

1、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公開;無書面確認,說明降薪無明確依據,這回造成員工缺乏安全感,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如果對員工實施降薪,而不能把原因書面確認並向所有員工宣佈,會導致一些「小道訊息」傳播,對整個員工群體的穩定性都會有不良影響。

2、績效考核的目的是調動員工積極性,績效考核結果不好,要與員工確認並共同制定改善措施,並輔導員工改善,而不是在員工不認可的情況下實施負激勵,這會嚴重影響員工的積極性;

三、對於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一定要與員工充分溝通並達成一致,輔導員工改善績效,以改善績效為目的,而不能以「降工資」「扣分、扣錢」為目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所列舉的只能符合第4種的前提下,才能主動提出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勞動補償金。但在第四種的情況下,有個舉證的問題。合法是無異議的,但是司法中根據第四點來判的太少,因為太模糊。

5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勞動合同書上有沒有寫職位和薪資,降薪降職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更改;具體的你看下勞動合同法,有變更勞動合同的幾個條件;

2.你們公司績效考核有那些,是否合理?有沒有漏洞?

現在市場經濟不景氣,好多公司老闆總是想著變手法去少發員工工資以節省成本,公司都這樣做了,我覺得也沒多大的發展前景了,你也沒啥好留戀的,建議你去勞動仲裁吧!免費的又不要錢,如果打贏了官司,你還可以得到補償,我與你的景況相近,希望我們都能成功!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公司必須提供書面的績效考核辦法和考核結果。可以提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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