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締結地法院是否能受理離婚訴訟

2021-03-03 21:28:37 字數 3328 閱讀 5316

1樓:李保忠律師

在被告居住地的法抄院襲

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起訴離婚可以到婚姻締結地法院辦理嗎 20

2樓:上海楊律師

根據我bai國《民事訴訟du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zhi〈中華人民共dao和國民事訴專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屬》,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婚姻締結地是被告住所地,那麼才可以向婚姻締結地起訴。

3樓:揚州老金

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通常情況下

,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版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可以,也可以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

5樓:張文凱律師

被告經常居住地;

被告戶籍所在地;

一方不在國內或失蹤的,可在原告所在地。

離婚案件婚姻締結地有管轄權嗎

6樓:陳秋娟資深律師

一、離婚案件法院管轄一般原則。

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確定即可。

1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法條解決了絕大多數案件的管轄問題,條款中有兩個名詞「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如何釋義,最高院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條)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釋中提到的「戶籍地」,由於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法律又給出了進一步的規定:

a被告被登出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原告、被告均被登出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b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離婚案件法院管轄的特殊情形。

2 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規定,均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就上述規定,需要注意:原告未離開其住所地居住,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管轄。如原告離開了其住所地,則上述管轄原則按以下方式處理: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8條)

3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有義務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4 軍人案件的管轄。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

三、涉外離婚的案件管轄。

5 居住在境內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提出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5條)

6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3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4條)

7 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6條)

8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9 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四、夫妻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後就財產問題提起訴訟的管轄。

10 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係後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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