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婚姻無效財產怎麼處理,法院要怎麼審理婚姻無效的案件

2022-06-10 17:41:43 字數 3380 閱讀 3551

1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

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

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於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二,雖然認定婚姻無效,但當事人的財產是有法律保障的。根據《婚姻法》

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規定,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院要怎麼審理婚姻無效的案件

3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

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

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於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4樓:土流集團

一、人民法院該怎麼處理婚姻無效的案件?

法院在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上與其他民事訴訟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

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 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二、為什麼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可以調解?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是否一律不能調解?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為法律有關婚姻無效的規定是強行性規定,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並不取決於案件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所以,審理有關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只能以判決方式結案。

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即:

法院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其中,對於婚姻效力的認定,只能製作判決書;對於其他糾紛的處理,可以製作判決書,也可以製作調解書。

5樓:河北劉律師

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處理有許多特殊的規定,表現在:申請的時候,法定婚姻無 效的條件已經消失,例如未到婚齡就登記結婚的男女此時已過法定婚齡,則法院不會受理申請。

6樓:常熟律師陳偉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第一、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型別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第二、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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