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離婚糾紛中的共同債務,法院不處置,怎麼處理

2022-01-07 00:04:20 字數 5593 閱讀 4732

1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需要調查債務是否是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具有夫妻舉債的合意,借條是否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字。

對於可以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在離婚案件中處理;

但對夫妻債務是否存在,或對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沒有辦法判斷的,法官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以保障案外人的債權利益。

如果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法官會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2樓:忙碌小石頭

協商處理,可以去當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調解協議裡面說清楚各自還多少,還給誰,明確債權人是誰,並通知債權人。

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協商歸還款項的數額

數額也不多,也可以一人還款,從共同財產中劃分出啦

不管離婚與否,都要誠信做人,債務應主動償還

4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離婚判決未處理該債務且已經生效,目前唯一的方案就是由債權人另案起訴。

民間借貸案件可以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去你所在地法院起訴,無論是否便利,如果債務屬實,只能另案起訴處理。

離婚時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要怎麼處理

5樓:華律網

夫妻離婚時,有關財產分割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離婚後仍可要求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也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6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於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後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我們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但是必須在洗衣離婚後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議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的規定,狹義的理解,僅限於對「訴訟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範,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於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議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議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並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為依據作出處理。

(二)訴訟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們認為,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離婚後,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雙方離婚後,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7樓:愛穿拖鞋

可以在離婚後一年你經法院訴訟,提出分割共同財產。

8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未收回的債權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後收回的,當事人知道後,可以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並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表明自願離婚的意願,表明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等事項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共同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不受理委託離婚申請。

3、提出離婚申請及領取離婚證,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在場,共同領取離婚證。

9樓:匿名使用者

誰要誰拿走, 都不要扔了..............

離婚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10樓:北京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開始時即應約定債務的清償原則、清償方式及各自應清償的數額,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離婚後雙方即應按照協議或判決履行償還責任。

離婚後,如果發現一方偽造債務而致使另一方財產上遭受了損失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11樓:斯彥珺

夫妻離婚時,不僅要維護夫或妻的財產權益,也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4l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婚姻法解釋》(二)第26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生活所需而負債務和雙方因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疾病所負債務,以及雙方因生產經營的需要所負債務等。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具體來講,夫妻共同債務大體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債務為共同債務。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分家析產所分得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如沒有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或人民法院判決解決。以判決方式明確雙方的清償責任,其目的是確保債權人的財產權益的實現。但在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經雙方協議轉化為按份之債或單獨之債,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裁決轉移,無須徵得債權人同意。

但是,《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這一規定,充分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使那些假借離婚當事人無法藉此逃避債務。

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12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夫妻存續期間所承擔的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後共同償還。夫妻共同的財產不能夠償還清的,或把財產各自所有,通過兩個人協商商議清償事宜。協商不行的,交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之後夫妻之間債務的分配原則

1、 共同承擔的債務必須是在夫妻關係之間所發生的債務;

2、 出借人向夫妻中的一方行使債權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的債務進行處理。但如果夫妻中有一方能證明該筆債務是個人債務的則由個人承擔;

3、 夫妻之前關於財產方面沒有婚前協議的;

4、 債務分配應當由夫妻內部決定,出借人沒有和借款人達成任何協議,所以對於夫妻雙方決定的債務分配一無所知,在分配協議裡雙方不能對抗出借人;

5、 對於夫妻之前的共同債務,雙方都不能躲避債務,要保證出借人的利益;

6、 根據民法規定,夫妻關係之前的財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由雙方之間協定,並且只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夫妻共同的債務也是這個道理;

7、 第三方可以起訴離婚的夫妻,夫妻二人都將列為被告。

夫妻共同債務怎麼舉證,夫妻個人債務糾紛中該怎麼舉證

首先要證明沒有夫妻共同借款意思表示 1 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 2 夫妻兩人有 在外借款由其本人負責,與另一方無關 類似的約定。其次證明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 1 夫妻收入較高,無需為維持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在婚姻存續期間也未進行大的投資,借款數額較大且明顯屬於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的負債。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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