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在分析證據方面的要求是什麼

2021-03-03 20:53:28 字數 1868 閱讀 2083

1樓:戚廣利

法律文書在分

bai析證據方面的du

要求:證據確實要求zhi用來證明事件具有客觀dao真實專性;證據充分要求用以證明事屬情具有證明力,足以證明待證的事實;足以證明則是要求證據之間應當能相互印證。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無法解釋的矛盾,證據之間形成完整鎖鏈,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其它任何可能的。

民事訴訟證據要求是什麼?

2樓:匿名使用者

是高度蓋然性orz

所謂蓋然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

所謂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1日公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是我國對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明確規定。

2、採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理由

採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理由有四:第一,符合訴訟效益原則,有助於消除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盲目追求。第二,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

法官可以借鑑現代自由心證的規則,結合案情對雙方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進行自由裁量。第三,有助於實現公平與正義。高度蓋然性標準可以充分調動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積極能動性,同時亦能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機會。

第四,有助於民事關係的及時穩定。如果將證明的標準定得過高,會導致真偽不明案件的增多,使許多民事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相關的民事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

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應注意的事項

在審判實務中,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要注意以下幾點:

(1)運用時不能違背法定的證據規則。(2)反對法官的主觀臆斷。(3)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定案的依據必須達到確信的程度。

(4)依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認定案件,不允許僅憑微弱的證據優勢認定案件事實。(5)高度蓋然性原理證明標準仍然要求最終認定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條完整的證據鏈,得出唯一的證明結論。

3樓:勞動法行家

證據的三性是: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證據的要求是查證屬實。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常常是這樣,一方的**人或律師出了一大堆的證據、資料,結果還是打輸,因為他提的證據是廢話連篇,對案件起不到有力的作用

首先訴訟證據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才有證據效力。

第一, 證據的客觀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真相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高度概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採用的一種認識手段。將這種認識手段運用於司法領域的民事審判中,就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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