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位到底誰管理? 5

2025-07-17 12:45:04 字數 3998 閱讀 4336

小區停車位到底誰管理?

1樓:feifei翡翡

頂!浦東某乙個社群也是同樣的情況,小區內露天公共道路停車位不夠,先佔用者一年交了幾百元停車費給物業後,就好像買的車位似的,別的業主想交停車費的資格都沒有!這是所有業主的公共資源,憑什麼這樣啊!

公平起見,要麼抽籤拍租公共停車位,要麼都是不固定車位,業主辦出入證,按次收費先到先停!相關負責和管理者應是物業,居委會,消防,若有堵塞交通,交警應該執法管理。

小區裡的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2樓:易書科技

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地落車庫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享有。

小區停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3樓:中公教育

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小區業主與小區物業間就車位問題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停車位的歸屬問題,應該結合法律相關規定和購房合同或停車租售合同來確定車位的歸屬。

1.地面停車位歸屬。

地面停車位包含兩種型別的停車位,一種是建築區劃內的,另一種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建築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於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於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託物業進行收費。

2.地下停車位。

專門規劃停車的地下停車位歸屬於開發商,該類停車位可以取得產權。開發商有權對該類停車位進行銷售和出租。

3.首層架空停車位。

首層架空停車位是指建築物地面給你的第一層以牆、柱等架空而依附於樓房而形成的停車位,該類車位不能取得房地產權,屬於業主共有。

4.獨立車庫。

獨立車庫不等同於車位,而是屬於獨立的建築物,歸開發商所有。

4樓:易書科技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或者相關業主共有。約定屬於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檔案,並可以附贈、**或者出租給業主。

在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中,業主應該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費,業主是債務人,物業管理公司是債權人;而在房屋買賣關係中,業主是債權人,開發商是債務人。

業主不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為開發商前期的建設質量等問題負責,因此不能以物業管理費來抵消前述遺留問題產生的損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給付物業管理費。

如果開發商將同一車位**給不同的業主,那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涉嫌合同欺詐。業主可以持相關購買車庫的合同及付款憑證等證據與開發商進行溝通和交涉,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樓:鐵喉唱響新戰歌

現在絕大部分停車位是售賣的。所以是歸房地產開發商的。如果房屋買賣合同裡邊兒寫了你有停車位那就是你的。

小區內「亂停車」沒有執法權 到底誰管?

6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由物業進行管理。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7樓:刺客侃社會

事實上現在絕大部分的小區都已經實現了人車分流,所謂的人車分流就是指在小區裡面絕對不允許有汽車的出現,所有的汽車在進入小區之後,必須要進入到地下停車場。我覺得人車分流其實是乙個非常不錯的制度,這樣一來小區裡面就沒有亂停車的現象了,而且整個小區的安全效能也是得到了很大的提公升。當然人車分流最大的乙個缺點,就是要求我們每個業主都要有自己的停車位,如果沒錢買,那就必須要去租乙個停車位才行。

8樓:炎鑫智慧停車

有關部門會負責,小區內有停車場,不能違規停車和亂停車,會受到一定的處罰。

9樓:超凡暖男

可以,小區亂停車是物業公司管理存在漏洞,如果因為消防通道阻塞造成了不安全後果,行政執法部門固然涉嫌不作為,物業公司、保安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10樓:o姐林語菡

可以協調處理的,最好物業可以出乙份規定針對亂停車的罰款問題,主要還是看個人素養。

11樓:矯逸

我們小區是收費人員為了錢,連人走路都費勁,經常有人報警來都沒用。

12樓:網友

當然可以找物業解決,因為物業本來就是為小區戶主服務,解決問題的,如果物業不管,可以對物業進行投訴,或者找居民委員會進行協調。

13樓:網友

告知物業,合理溝通 ,如果是社群直接找交警開罰單。

14樓:飄靈逸睿

物業呀。肯定可以去投訴的。

小區亂停車到底誰管?

15樓:網友

小區內亂停車規物業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行人路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16樓:橋宵月

在無錫粱溪區中山路,建設新村,九間頭非機動車庫門囗,私家車隨意亂停**部門不管。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到底屬於誰?

17樓:律兜諮詢1號

地上、地落車庫內的車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是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這類車位是由規劃設計確定,建在整幢建築物的地下層或小區的獨立的車庫內。車位在構造上沒有明顯的外部範圍,構造上也不表現為屋頂、牆腳、地板、門窗等。

但是有隔離欄、地釘或固定的劃線(能經常維護、明顯)等。雖無「物理性的間隔」,但有明確的分界線。符合近代的「觀念上間隔的」要求,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

在利用方面,不需利用相鄰部分的門戶出入,有獨立的通道或與整個車庫的公共走廊、公共通道相通,與其它車位不存在共享裝置,能夠排他使用,具有了使用上的獨立性。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就具備了《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有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有明確唯一編號(幢號、室號)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的規定,也就符合了《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物權概念,就可以登記為特定業主的所有權客體。所以,對這類車位應該按照基本單元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初始登記,單獨記載於登記簿,發《房屋所有權證》。

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依據《物權法》七十四條第二款通過約定的方式,對該車位予以**、附贈或出租。

18樓:不可燃泠塊

小區內的公共停車位的使用權屬於所有業主,注意『公共』和『使用權』兩個詞,只有花錢購買的的停車位的使用權才屬於個人,但是地皮永遠是國家的,而且是永遠的永遠!

有關小區停車位產權,關於小區產權停車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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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車位可以買賣嗎?小區車位能買賣嗎

一 私人車位被佔後的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檢視佔有自身車位的車輛是否有預埋聯絡 看一下他人是否有很著急的事兒必須解決,一般這樣的狀況,另一方車主回家後會表明狀況而且道歉的。 要是沒有預埋有聯絡 可以撥打給交警隊,交警隊會聯絡別人的車主來把車輛提走的 假如預埋了手機號,連通了正對面回絕回來駕車,並且交警隊...

小區內停車位歸屬權,小區地上停車位產權歸屬

法律分析 一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 住宅小區地面停車位的房地產權由小區房屋單元所有人共同擁有。二 地落車位的悉孫產權歸屬目前有種型別 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落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落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