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房子的時候小區規劃有自行車棚,和停車位,但是五年了一直沒建設,我的電動車丟失,小車被碰,我應該

2021-03-26 18:15:48 字數 5120 閱讀 9363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來明確你和物管有沒有其他《

源特約服務》?物管費不是萬能的!就算物管有責但也不是全責!

一般交了費的車要按物管指定位置停放,出現擦掛、劃痕你可以找他們協商,一般有兩種方法解決:1.你買了劃痕險就讓物管免你一段時間費用;2有的停車場是有保險的,可以讓他們報保險。

至於電動車被盜你只有加強安全防範:1停在有專人守的地方並按要求交費;2.上好的鎖鎖牢並安裝***。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2樓:溫馨

找物業,你交的有物管費啊

我的電動車在小區裡丟了,入住小區已兩年可小區建設還未完成也沒有車棚,我該找物業嗎?我交了管理費

3樓:無聲無息中

交了存車費沒用,如已交,要求物業承擔賠償責任,如未交,雙方協商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怎麼說了,一般來說,物業都是付費管理,收你的衛生費,就負責小區衛生。如果物業在這方面收取了費用,那可以找他們。如果沒喲,那做好去附近派出所報案,因為你這已經屬於盜竊案件。

不屬於物業的服務範圍了。至於車棚,那要看開發商和物業是不是同一個公司了。因為車棚屬於基礎設施啊

5樓:趙蘭卡

如果你交了小區的停車管理費,那物業得負責,一般是按月交和按年交。

如果你沒交的話,就算找物業,他們可能也不會負多大的責,因為他們工作上的疏忽並未構成你電動車丟失的直接原因。

最多是他們今後在加強管理。

我想問一下,如果小區沒能及時蓋車棚,那電動車丟失物業負責嗎?

6樓:紅色獵人

這個需要看小區原始設計規劃有沒有要求必須要蓋停放電動車的車棚,如果沒有很難要求物業負責的。

7樓:13862590347林

電動車丟失是小偷偷走的,抓小偷是警察的職責。蓋車棚或者不蓋車棚,電動車都有可能被盜。因此,電動車被盜,物業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

小區物業是否有權利在小區空地處修建電動車棚?

8樓:金果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佔用小區公共區域修建建築物。經過業主大會和規劃部門同意可以實施。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徵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佔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與業主關係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9樓:匿名使用者

經過業主大會和規劃部門同意可以實施。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小區內空地搭建公共設施的必須經過業主大會同意並且報請當地規劃局批准才能施工。

小區內的空地是廣大業主共同的使用權,進行改建擴建必須經過三分之二業主同意和專用面積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才能通過,費用由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列支,產權歸廣大業主所有。

物業公司如果在車棚經營管理中產生的收益必須交業委會用於公益支出,不得中飽私囊。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有成立業委會嗎?如果有的話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進行。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話,物業可以發出徵求意見公示,這樣做比較好,如果大多數業主同意,不危害其它業主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建設車棚,當然要報執法部門同意。

涉及到強行搭建車棚,應該是有部分業主的利益受到侵害,還是要看這個地方是不是公共區域,是否影響業主出行及採光等。

地點的選擇儘量符合業主利益及使用監管方便的地區,當然建議利用地下部分進行電動車存放,這樣更好,安全也有保障。

我的電動車在封閉式小區內丟失(本小區只有一棟樓),車停在院內車棚裡物業有責任嗎?

11樓:知舍之心

主要看小區物業有沒有收取了你的停車費。

如果物業收取了你的停車費,物業有責任賠償。

如果物業沒有收取你的停車費,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物業沒有責任賠償。

12樓:天蟾如月

一定要搞清楚,存放和保管的本質差別;小區保安責任和看管責任的差別。

存放是隻使用公用土地面積有時間侷限地放置私人物品,他人沒有責任和義務保障物品的安全性。小區保安的責任也只是提供一般性的安全服務,比如對明目張膽的盜搶。一般性的安全服務這畢竟不是專項看管,專項看管不屬於小區保安的職責。

因此,小區物業對此並沒有責任。

13樓:空白白北鼻

有 可以找他們賠償

小區公共區域建設電動車停車棚,公共區域屬全體業主共有,建停車棚是否需要向哪些單位提出申請或報備?

14樓:天罡啟明星

小區內部的公共用地土地性質不發生改變,原則上不需要規劃部門重新規劃同意專。建設電動車充電棚不屬屬於建構築物從行政審批上來說沒有哪個部門會有專門的行政審批專案,如果非要歸屬可以向構築物上靠。但是如果建立電動自行車庫就屬於建築物是要審批的。

對於小區來說,建設電動自行車公共停車棚是屬於公益性質,完善小區電動車管理的,相關部門都會予以支援。從程式上來說,可以參照本轄區內已經建設的自行車公共停車棚的樣式、棚頂顏色等(從文明城市建設角度出發,可以詢問一下當地文明辦和行政執法局有無統一的樣式,如果沒有可以參照其他已建設區域統一樣式)。建設前選址以及樣式要在小區內公示,徵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支援,並將安裝計劃以及業主委員會同意的文書報規劃局備案即可。

如果當地其他行政部門有其他規定的除外,請參照規定執行。如無規定,可以借鑑本意見,希望可以幫到您。

15樓:架構工程師

一般來說,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和管理,屬於專案的保安部或者秩序維護部管理的責任範圍。

電動車丟失在車棚裡,如何讓物業賠付?

16樓:匿名使用者

向物業索賠的條件:

1、電動車在車棚內丟失你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的確在車棚內丟失的並且報警後三個月沒有找到或破案;

2、支付停車費的憑證和與物業簽訂的物業有保管義務的協議;

3、購車發票。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合同法、**法規定,物業公司提供的停車服務分為二種,一種是有保管義務,有人看管的停車棚;一種是隻提供泊位不承擔保管責任的無人看管的停車棚,這種情況物業不承擔賠償責任,從**的區別上看,物業有保管義務的**更高,屬於特需服務,必須在合同上註明賠償標的、賠償比例和折舊率,管理嚴格的車棚應當車進領牌,車出交牌,還有就是以監控記錄也可以確認車輛進出車棚來確定車輛是否在車棚內丟失。

總之,讓物業賠償車輛丟失就要看合同是否約定物業公司是否有保管義務,如果有並且車輛的確在車棚內丟失,報警後三個月沒有結果,物業應當賠償,否則物業不予賠償。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有車牌子是可以的,而且你是交了車費的,車費收據在不在呢?如果在的話,加上車牌子,那就肯定可以索賠!

你找個律師朋友幫你寫個狀紙,一般別人一看你專業的,二話不說就陪。

1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是不會賠償的。你可以報警。如果你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是可以起訴你的。法院是不會考慮電動車的事的。

19樓:花兒熱

我擔心你們的物管公司不會答應這樣的請求

他們只是有看護的義務,沒有保管的義務額

不交物管費啊,這個要看他們的服務是否完成在物業合同範圍內他們應盡的責任,如果沒有的話就拒交。如他們的工作都是做到的那就。。。呵呵

20樓:我的詞典

這位朋友你好:

物業費是每位業主應該交的,所以這個是一定要交的,但電動車丟失這件事,如果你對物業公司交繳的有車輛看管費,而與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中有說明車輛看管這一塊的話,那麼物業公司有義務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沒有簽定這一條,您就自認倒黴了。

放在小區車棚的電動車丟失,物業有責任賠償嗎

21樓:

如果物業合同規定,物業要保管電動車,物業有賠償責任。但你要提供證據,證明電動車被盜等事實。

車棚裡放電動車安不安全?

22樓:高山流水不長

能在那存車,但關鍵是他有沒有車位了,不是本小區的人他不一定給你存。不管把電動車放在哪,都建議你加個u型鎖,一來產增加小偷作案時間,二來增加他的作案難度,如果有更好偷的車,他們放棄你的。

23樓:鑫福潤鍋爐

建議買個二手車,在外打工儘量省點,買個鎖保險

24樓:匿名使用者

交看收費的話,車丟了他們肯定是會賠的,繳費時候儲存好收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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