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調員工一般不涉及勞動關係轉移問題是正確的嗎

2025-07-10 13:30:08 字數 3025 閱讀 8963

1樓:不忘初心

借調本身即為用人單位對其的工檔鄭巨集作安排,其工資關係、社保關係均未發生變化,故不宜認定其勞動關係主體發生轉移,也不能因此認定雙重勞動關係。叢敏當然,如果判決僅由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可能會侵害勞動者實際利益,或者關聯公司之間存在混同用工無法查明勞行冊動者實際工作情況的,可能會認定多家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某科技集團公司雖然將王女士派至子公司工作,但其工資發放、社保和公積金繳納並未發生變化,且並未侵害王女士的權益,故不能僅以借調行為認定勞動關係發生轉移。

2樓:我要讀水滸傳

員工借調是指乙個單位借用別單位工作穗或渣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係的情況。借調中存在三方關係,借出單位、借入單位和借入人員,一般是由借入單位和借出單位簽訂借調合同,在徵得被借調人員的同意下,被借調人到借入單位從事勞動。被借人與借入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但是借調期間受借入單位的管理,被借人員和借出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係。

因此,員工借調並不變更猜悄勞動關係,而是由出借單位履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的職責。被借人員在借調期間團螞發生工傷事故,也是由出借單位進行工傷申報和賠償,但可以與借人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何為勞動關係的借調

3樓:姜超

借調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借調或者勞務協議,將勞動者於一定期間內,借調到另一用人單位,接受該單位的指示與管理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在借調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只是被暫時借用,其勞動關係仍然存在於原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此,勞動者只能向原用人單位主張有關合同權利如工資請求權等,但借調單位對借調的勞動者有安全注意的義務,對由其過錯導致勞動者受到損害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勞動者與多個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聯絡的情況下,以與哪個單位之間存在勞動保險關係作為判斷勞動關係的標準是最符合勞動者的利益的。

一、借調關係中職工的工資由誰支付?

在借調關係中,一般情況下,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會簽署協議,約定借調職工的工資支付問題,如果協議沒有約定的,那麼職工可以向原用人單位主張工資,同時,由於勞動者為借調單位也提供了勞動,所以其也可以向借調單位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將本單位職工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勞動者與本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係,並不因為借調而發生轉移。用人單位隱族可以在與借調單位的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工資的支付問題,既可以由用人單位支付,也可以由借調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大氏》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二、企業借調和勞務派遣的區別是什麼?

1、在相關人員方面,企業借調一般涉及相互間的業務合作、人事交流、學習研修等目的,而勞務派遣則主要涉及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或特定的服務業和高度專門及技術性的業務;

2、在主營業務方面,企業借調的出借方一般都有自己所在的行業,並不以派遣業務為主營業務,而勞務派遣單位的主業即為人力資源的派遣;

3、在使用頻率方面,企業借調並非經常性行為,而勞務派遣則以派遣勞動者為其經營的常態;

4、在專業機構方面,企業借調通常只以企業滾攜散雙方共同意願為基礎,沒有所謂專門從事借調業務的機構,而勞務派遣則以派遣公司為其業務運作的前提;

5、在是否獲益上,企業借調通常均是基於人員互動或調劑,通常不以獲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勞務派遣則以派遣獲益為基本目標。

在勞動市場中什麼是勞動關係的借調

4樓:李旻

法律分析:借調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借調或者勞務協議,將勞動者於一定期間內,借調到另一用人單位,接受該單位的指示與管理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併、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公升州隱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跡圓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吵廳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勞動關係借調是指什麼?

5樓:如意還虔誠丶小雀

勞動關係借調說的通俗一點就是人員借調,人員借調指的是在不改變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員工被安排從乙個用人單位到另外乙個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情形。從嚴格意義上講,借調並不是乙個 勞動法 意義上的概念,但該行為在實踐中卻非常常見。尤其多見於國家機關、大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解決編制不足,從下屬單位或其它單位借用人員的情況下。

除上述主體外,一些大型的民營企業集團內部,在同一控制人下的私營企業間,也經常出現借調行為。 集團公司下屬多個 子公司 的,由於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用人權,可以直接與員工 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因此,若在集團與下屬子公司之間調動員工的,就會涉及到直接用工主體的變化,因此相應的 勞動合同 就要作相應的處理。一般來講員工在集團內借調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與原公司保留勞動關係,借調到新公司工作;另一種情形搜謹是與原公司 解除勞動合同 ,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跡喊 對於第一種情形,屬於員工內部借調,與原公司仍然保留勞動關係,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社會保險 費仍然在原公司繳納,但 工資 由誰具體來發放,社會保險的費用具體由誰來承擔,需要兩家公司通過員工借調協議的方式予以約定,具體員工的日常管理也取決於雙方借調協議的約定。對於第二種情形,屬於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因此需要終止原勞動合同,與新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姿漏野合同。至於 終止勞動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則要取決於終止的方式,以及新公司是否承繼原合同的相關義務。

若新公司承認原公司的工作年限,那麼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終止原合同可以由員工提出,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新公司不願意承繼原合同的工作年限,則終止原合同就需要支付終止補償金。勞動合同主體變更的, 勞動合同變更 後,需要由原公司將員工的 社保 關係轉移到新公司,由新公司按照自己的員工進行管理。

由此可見,瞭解好勞動關係借調是非常有必要的。 勞動關係借調 現象普遍存在,雖然它的形式多種多樣,但作為我們勞動者,要注意關注自己的切身利益,當我們利益受到侵犯時,我們要知道要向誰 申訴 ,並且在人員借調中,還要要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這樣的話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借調產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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