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哪些情形,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2022-01-02 19:40:45 字數 5528 閱讀 8592

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是勞動者提出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3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必須終止一切經營和與經營業務有關的活動,原有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係,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龍商百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

5樓: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7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協議保留關係」: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於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8樓:

這個得分合法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違法的,怎麼弄都可以。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情形

第一種情形 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的。主要指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40條 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

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 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