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認定標準是什麼,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2025-06-26 22:35:46 字數 4050 閱讀 3650

1樓:帳號已登出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桐明信進行的;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槐緩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局輪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事清首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但已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形成事實上的夫妻關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念正知記,完成結婚登記後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仔消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3樓:範玲玲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已經沒有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所以現在不存在事實婚姻。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沒祥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枯銷搏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鬥遲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事實婚姻認定標準

4樓:吳曼怡

法律分析:(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臘基模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四)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以符合結婚的要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中輪緩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鋒改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認定事實婚姻有什麼樣的標準

5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對於事實婚姻的認定要求雙方符合下列條件:

一、雙方除了彼此都沒有其他配偶。如果一方或者雙中大方有其他配偶的,則事實婚姻就可能會構成重婚燃橘,不會受法律保護。

二、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同居生活。

三、雙方在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了。

四、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賣段豎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6樓:張國斌

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雹念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依巖扒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粗肆昌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婚姻認定標準?

7樓:法幫網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好律師網參考。

9樓:陳迪新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野侍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桐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頌輪吵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10樓:陳友聯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以下四點: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銷源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事實婚姻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虧老態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含攜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請問什麼是事實婚姻,什麼叫事實婚姻?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抄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婚姻法bai司法解釋一 du 第五條 未按婚zhi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dao記而以...

94年前的事實婚姻認定,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

我國 婚姻法 第八條規定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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