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前的事實婚姻認定,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

2021-06-19 04:00:43 字數 5225 閱讀 406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可知,我國《婚姻法》以2023年2月1日為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係被確定為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受我國《婚姻法》保護,解除事實婚姻適用解除一般婚姻關係的法律規定。

可以獲得賠償的。

具體的找個律師問問吧。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

2樓:馬鈴薯

你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

所以,你要再婚的話,必須由法院判決離婚,拿到「離婚判決書」後,方可以再婚。並且,再婚時,你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離婚判決書。

3樓:禁偌寒蟬

所以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基於事實和法律,但提問提供的事實過於概括簡略,所以,只能重點談談司法實務中認定事實婚姻時通常需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以供參考。

首先是事實婚姻的概念。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現實國情,為維持一定範圍內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由此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其次是事實婚姻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所謂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二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此為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區別。

三是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外部形式上應有為社會公眾所認可的夫妻身份。此為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區別。

四是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備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相區別的標誌。

第三是事實婚姻的法定構成要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實婚姻的概念和特徵,構成事實婚姻需要具備以下法定要件:

一是時間要件,即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二是形式要件,即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是實質要件,即雙方於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週歲,女20週歲);雙方自願結婚;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最後,回到問題本身。如果男女雙方的同居關係同時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即應認定為事實婚姻,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如果缺少其中任一要件,則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即使雙方是在94年之前同居,但同居時如未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仍然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94年前的事實婚姻~~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2023年2月前的事實婚姻,那麼在法律上認可你們是結婚的。但是由於你們沒有領取結婚證,那麼你們是在民政部門沒有登記的。但是由於戶口本上是已婚,那麼現在去與別人登記領取結婚證是辦不到的,因為你要提供戶口本,同時還要身份證,登記機關一看你的戶口本上是已婚,就要求你提供離婚證或者生效的離婚判決書。

由於可見你是不能與別人再辦理結婚登記的,但是同居不論。

總之一點,目前狀態下你是與別人辦不了結婚登記的。不管前夫告與不告。

5樓:胡汗弎

如果是已婚。那就領不到結婚證,當然能查到。但是辦結婚那人是不會說你的老公叫啥,就會說你已結婚,不能辦理,畢竟這都是私人問題。國家部門是不會透露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拿不到,因為你的戶口在你前男友那裡,雖然你們沒有結婚證但你的戶口落到那邊,說明他們當時已經把你當媳婦籤過去了。只是你不知道。你自己可以想一下,假入你們家像要加入一個戶口,能隨隨便便就能加嗎,只能說在94年以前戶口管理的不嚴,才造成今天的錯誤。

雖然錯誤不在你但是你現在敢結婚他們照樣可以告你重婚罪。話又說回來,你們雖然10年不在一塊按現在的法律可以算是離婚,但是你的戶口總要簽過來,當你籤戶口時他們如果使壞心的話,照樣告你。我的建議是現在先簽戶口不要告訴你結婚,簽完了在和這邊結婚,這是最好的辦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前夫不告你確定嗎小心構成重婚罪哦

2023年之前結婚,但未辦理結婚證,是否屬事實婚姻?

8樓:匿名使用者

據lz所說應該是事實婚姻,見下

在2023年2月1日前同居,且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所以還是要看同居之時是否符合法定結婚要件,也就是 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

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 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

符合這些實質要件,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所以應該沒有問題。

離婚訴訟可以進行,不用補辦結婚證。補辦結婚證是指2023年2月1日後同居,認定為事實婚姻在離婚訴訟之前須補辦結婚證,婚姻關係自符合實質要件日起計算。

這是第一個問題,不難認定。

至於訴訟離婚中的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問題。要求賠償肯定是可以的。

你母親是無過錯方有要求過錯方賠償的請求權。而且父親已經符合婚姻法46條的法定賠償情況「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以在離婚訴訟中,你母親可以獲得一半以上甚至全部財產。

這裡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簡單說就是除了婚前個人財產,自結婚後你父母經營投資所得所有財產……

然後……你要求與父親斷絕關係與離婚訴訟應該是不能合併審理的,至少我沒見過這樣的例項。

至於訴訟所需費用,與要分割的財產多少有關,律師費也是與財產有關的。律師一定要找的,會很有幫助。

其實這個案件事實算是很清楚了,但是還是會有很多不同結果。比如,有足夠證據的話可以認定你父親的重婚罪。還有財產問題估計現在是很難區分的……

至於你所說的父親要求你盡贍養義務,你現在可以不必一定要斷絕關係,待他要求你盡贍養義務提起訴訟時提出父親未盡撫養義務。我的意思是說……你父親應該不會起訴你,你就沒必要贍養他。

還是去諮詢下律師吧,詳細情況一時說不清阿~~~~~~~

9樓:廣廣哥

只要你父母在結婚時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就算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0樓:

屬於事實婚姻,應該補辦結婚正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證,不算.但是你和他還是有親子關係的,你還是要養他的

12樓:東吳古渡

符合事實婚姻的要件。可以到法院申請離婚

13樓:熊繼巨集

你提的第一點問題,牽涉的法律知識太多,太複雜,現在網路發達,只有你想不到,沒有它做不到,只要你輸入關鍵字,什麼答案都能找到,自已上網看看吧,我個人認為,沒有結婚證,就沒有法律效力,應不算。

至於第二問題就簡單了,不管怎麼說你是他的種,有直接血緣關係,那肯定是父子了,你養不養那要看你們的感情和你的想法了,有很多法律上一定要養,那沒養的也很多,也沒有誰追究是吧,所以還得看你的心態哦,要斷絕關係嘛也簡單,說清楚就是了,實在不行,移個地方,他找不到你們就行了嘛,緊吧,不然怎麼斷,還打個官司,你父母有沒有結過婚,是吧。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什麼時候?

14樓:楊子電影

事實婚姻認定時間是需要在2023年2月1日以前,從2023年2月1日開始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2023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此間,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我父母是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但沒有結婚證,我父親在認識我母親前已有一段事實婚姻,也沒有結婚證

你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 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 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所以,你要再婚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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