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中損壞公司財物賠償問題?

2025-06-20 03:25:24 字數 3141 閱讀 6298

1樓:你看看這個啊明

是應當要補償的,依據的法仿租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不能無緣無故的扣工資的:顫大隱。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由此可知,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出現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

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 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改變工資發放形式都是違法行為,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全額髮放,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50%的經濟補償。

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茄廳有關規定。

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

勞動仲裁時效為1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損壞公司財物怎麼賠償

2樓:集智

一、如果是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應當按核晌橋實際價值賠償。二、改猛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公司財物損壞,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損謹慶壞財物賠償制度,按制度規定賠償。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員工損壞公司財物如何賠償

3樓:聰姐說法律

一、如果是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應當按實際價值賠償。二、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公司財物損壞,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損壞財物賠償制度,按制度規定賠拆鋒償。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對於損壞公司財務的賠償,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進行抵扣,但是有具體的範圍要求。旁兆當勞動者因為自身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可按照與勞動者簽署的 勞動合同 中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可以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第三方評估予以確定。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數額巨大或運御租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勞動者損害公司財產最後是否需要賠償

4樓:覃永雄

法律分析: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是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2、如果是工作過失損壞,可以不賠償。如果公升敬賠償也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規定來確定賠償數額。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銷褲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吵鬥慎準支付。

損壞公司財物賠償標準是什麼

5樓:baka金次

在公司裡工作,日常所接觸到的有很多就是公共財物、屬於公司的資產,例如資料等。倘若我們不小心碰壞了這些公共財物,需要賠償嗎?賠償又是賠償多少?

以何種方式賠償呢?以下我們便來討論這些個問題。 如果根據我們的生活常識,破壞了公物,正常情況下應該是按照損壞財物的實際價值來作出賠償。

那麼在這裡是否同樣適用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我國的法律 法規 。因此,倘若是我們的責任,我們有必要對公司財物負責。

那麼怎麼來賠償?又需要賠償多少呢?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若因為勞動者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

該損失可以要求員工一次性全額付款,若員工承擔不起,那麼可以直接從勞動者的工資裡頭扣除,但是每個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乙個月所扣金額不夠賠償,可以逐月扣除),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 最低工資標準 ,否則按最低工資標準來支付勞動者予工資。倘若是導致公司重要資料、資料丟失,這可以依法追究員工的法律責任。若是所損壞物品可以維修,則按維修費用賠償,若不可維修,即要全額賠償。

若是資產丟失,可以按照資產的原價值減去折舊的價值來賠償若丟失資產的價值在市場的**相差較大,則按照該資產的同型號同品種的平均售價來賠償。 還有乙個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賠償是要賠償多少呢?是全額賠償還是賠償部分呢?

如果員工是在工作中意外導致公司財物有所損壞的話,這個時候往往是不需要員工承擔全部責任的,而是把事件算作事故。若不是在工作中,那就得取決於公司或是工廠的意見,取決於損壞物品的實際價值。 要處理清楚這個問題非常重要的幾點是,乙個要分清楚是誰的責任,是公司還是員工,還是雙方都有。

然後要弄清楚損壞物品的實際價值。若是員工的責任,就要儘快確定賠償方式與 賠償金 額或是追究法律責任。當然,員工與公司可能還會有自己的契約,公司會有另外的規定,這些,都是例外,不在我們討論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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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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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員工在職期間,企業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各類社會保險,或有其他違法行為,員工可以要求企業補繳或按法律規定給予員工補償。員工到了退休年齡,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企業沒有再給予員工任何補償的義務。你說的這種情況,或許是一些經濟效益 福利待遇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