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二三四

2025-06-14 00:55:04 字數 1251 閱讀 1094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

1樓:劉盼盼

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一般規定內容有,繼承就會從被繼承者生理死亡碧返或者是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如果是屬於承包人在死亡時沒有取得承包收益的,就可以把生前所投入的資金或付出的勞動做為遺產進行處理。

法律分析

繼承編對身份行為效力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特別規定,其依據為分則規定優先於總則規定之原則。總則明確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說通過贈與合同把財產無償送給枯搜胎兒、訂立遺囑把遺產留給胎兒,在法律上統統予以保護。當然,悔敗飢如果胎兒沒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沒有保護的必要了,這樣的規定比繼承編又進了一步。最高院民法典繼承篇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對於繼承權是在被繼承者生理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開始;在繼承時一般有遺囑的按繼承處理,如果沒有遺囑的就可以按法律的條款來進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開始必須要確定被繼承者已經死亡,一般從死亡時繼承的效力就會開始。一般來說,被繼承者生前的合法收入就可以作為遺產來進行繼承,但繼承遺產的人只能是擁有合法繼承權的人,如果喪失了此權利,那麼將不能得到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民法典繼承法司法解釋二

2樓:滬深刑事貓哥

繼承遺產的規定: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畝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宣告死亡的,根據民法典第四十八條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本孝耐襪解釋巧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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