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是怎樣的

2025-06-05 04:30:21 字數 1067 閱讀 1435

1樓:晏寶印

法律分析:債務轉移的成立條件如下: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緩吵債務轉讓,只是擾茄侍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

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絡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納伍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麼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法律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2樓:股城網客服

債權轉移的條件:

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

2、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應具有含隱冊讓與性;

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

4、須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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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務轉讓必須是有效的債務,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的,即使當事人就此訂有債務轉移合同,也不發生效力。2 債務轉讓中被轉移的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具有可移轉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轉移合同的標的。3 債務轉讓涉及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有一定規定,債務轉讓涉及的第三人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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