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名大狀法律諮詢
您好,違反憲法無效,1、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也稱主權在民原則,意思是指國家權力**於人民,屬於人民。也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的乙個基本原則。但在社會主義憲法中,人民主權原則已被賦予了茄中新的含義。
人民主權原則是近代以來全球範圍內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它已為一切民主或自詡為民主的國家所認同,但是,由於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發展極為複雜,各國對其基本內涵理解不一,故而相應的制度表現形式也相差甚遠。人民主權原則即便在其支持者那裡也並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內涵,而是存在著作為"抽象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和作為"具體原則"的人民主權原則的思想分野。對原則採取的不同的理論取向自然是特定歷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進入"革命後社會"的國家卻有必要對以往非常態下的制度選擇重新加以思考。
2、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即作為乙個人應具有的權利。我國是乙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一貫致力於維護和保障人權。從《共同綱領》,《1954年憲法》到《1982年憲法》,雖然沒有直接使用"人權"一詞,但基本人權原則和人權的具體內容,則直接反映在憲法所確認和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之中,而且在實踐中始終把生存權和發展權放在首位。
生存權是第一人權,是其顫猛山它人權的基礎。在佔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國解決了公民的生存權問題,這在人權發展史是個傑出的貢獻,其根本原因無疑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確認與保障了人權。同時,民族的發展權在我國也得以充分實現,這對我國民族的興旺和繁榮有著深遠的知並意義。
3、權力制約原則:
在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約原則表現為議行合一,即權力統一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一社會主義的憲法原則是由巴黎公社所建立而為後來的社會主義憲法具體化,它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它並不排斥行使國家權力的各部門之間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權作為主導,一切國家機關向人民的代表機關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另一方面,這一原則並不排斥平衡與制約,而是在國家權力的統一和人民代表機關屬於主導地位前提下的平衡與制約。
法律依據】憲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2樓:助人者仁恆助之
不春鬧能這麼說,我國沒有憲法審查制度。事實上,有個別有違憲法規定或扒衝罩精神的法律實施多年,如廢止之前規定勞動教養判州制度及收容審查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3樓:小付鋁絲
不存在效力待定一說,法律一經頒佈或到生效時間就生效,違反憲法如果沒有廢止該法律也仍然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能效率待定,違反法律、憲法具體規定,有相應的法律規定。
違反憲法的法律是有效的還是無效的
5樓:上海法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法律是無效的。是指法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牴觸的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憲法和法律的區別什麼是憲法,憲法和法律的區別是什麼
憲法 constitution 是國家的根本 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內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容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 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法律,是國...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 這句話對麼
這句話是錯的,正確的是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 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序言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
法律文字的外文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嗎
翻譯文字是不可能擁有同原成文法相同的法律效力的,換句話說,翻譯文字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畢竟一旦出現需要翻譯法條,那麼在翻譯的過程中由於翻譯者的主觀因素可能出現對原法律精神的不完全甚至錯誤理解與表述。法律以及法律的制定者是不可能允許自己有那麼大的漏洞的。在一些國際法律檔案中,必須有英 法 中等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