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1-05-24 01:53:21 字數 1702 閱讀 4620

1樓:乙小甲

不可以。

根據《刑來事訴訟法源》

第五十六條bai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du法方法收集的犯罪zhi嫌疑人、被告人dao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其手段不影響證據對案件原本的性質,應該是可用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除此之外是可以作為定案依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因此嚴格的講非法證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證據涉及bai具體的證據方式du

以及民事訴訟

zhi還是刑事訴訟。

一般規律,dao總的來說,刑事訴訟只專要不屬是嚴重刑訊逼供得來的口供,其他非法證據補正以後都可以採用。

民事訴訟則需要考慮具體涉及的案件,以及取得非法證據的方式到底是非法還是犯罪,如果是犯罪方法得到的證據,一般不會採納,但是比如竊聽等違法放大得到的民事證據,可以採納。

民事訴訟中,證據如為非法取得是否有效?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補充】

你說的情況一般不會認定為非法證據。因為我國目前還找不到法律法規說在牆外拍攝院內事物屬於非法。

7樓:法苑_小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第六十六條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並不是違法取正行為.是可以的.符合證據規則.有效證據.

9樓:匿名使用者

若是非法取得的證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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