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什麼關係?

2025-05-31 13:50:07 字數 3915 閱讀 6030

1樓:李旻

法律分析: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橋逗肢支配指亮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敏世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屬於民法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什麼關係

2樓:教育暢談者

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實行勞動力的使用和管理分離,從制度上切斷了員工與用工單位的依附關係,使用工單位可以不必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成為眾多企業選擇勞務派遣的重要原因。

一旦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嚴重困難需裁員,如果是正式職工,就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裁員成本大。如果是派遣工,由於沒有直接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或減少經濟補償。

3樓:法之道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就是派遣單位派出人員到用工單位工作的關係,沒有別的法律關係。

4樓:無願秋然店

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在法律責任上是一樣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單位也是用人單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將勞動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單位進行工作,在工作期間勞動者受用工單位的管理,但是勞動者的工資、保險等都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如果發生爭議,勞動者除可以申訴派遣單位外,還可以追加用工單位成為共同被告。

5樓:time木頭魚

勞務派遣員工是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的關係,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和相關的福利待遇均由第三方放公司承擔。所以說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人單位的關係

6樓:律說律答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坦滑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賣信或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中伍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怎樣的

7樓:法妞問答**諮詢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勞動爭議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10元。

二、申請費;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盯謹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行燃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凱帶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的關係

8樓:羅仰俠

法律分析:一、勞務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嗎。

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而與實際用工單位只是勞務關係。

法律上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是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的全部權利與義務,並且認為派遣工和用人單位之間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或者稱間接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櫻碰空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二、勞動合同法對用工單位的規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脊瞎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吵喚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6、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理論上來說,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 即勞務公司 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 即勞務公司 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用工單位憑用工單位...

我是一名勞務派遣工,勞務籤合同2千,用人單位申報工資五千,實領1千多,派遣單位違法嗎我怎麼維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

實習算是和用人單位簽定了勞務合同麼

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他們。找勞動局去,投訴他,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 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