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台山玉
受益人是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指定而非法定。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只有當發生被保險人死亡這一事實,它才成為一種現實的權利,而本案中當受益權實現時受益的主體卻並不存在。受益權的主體具有不可替代性,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權就隨之喪失,既然受益權喪失那何來遺產?
受益人脊爛的繼承人又基於何種理由向保險人主張權力?如果讓受益人的繼承人來得這筆保險金,將會使與被保險人關係疏遠甚至毫無關係的人受益滑喊,這顯然不是被保險人的意志。 根據保險法理論,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而由其繼承人領取。
因此,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公司應當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理賠。受益人所享有的僅是一種期待權,只有在所投保的保險事故發生後才能實現,轉變為現實的財產權。受益人信野野所享有的收益期待權往往在未發生保險事故前,會因為投保人或保險人隨時撤回或變更他人而被取消,對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限制,惟一的限制就是已經死亡的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2樓:辰星
按照國際慣例,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是以他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仍生存為條件喚鄭碼,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應推定受益人先死亡。國的《統一同時死亡法令》規定:「當乙份人壽保和哪險單或意外傷害保險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應按被保險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來給付。
在人壽保險合同中習慣上認為投保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當發生受益人和被叢圓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情形,應當推定受益人先予被保險人死亡,更符合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本案中,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使得投保人為受益人所設定的利益落空,如果將保險金理賠給與投保人沒有保險利益的人即受益人的繼承人,則不符合投保人為自己利益投保的目的,也不符合我國保險法的精神。
3樓:沉夜孤星
一、由於無法證實楊某和張某死亡的先後順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這樣的解釋: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先後死亡時間的,幾個死亡人輩份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在本案中應推定楊某和張某同時死亡,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
另外,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該筆保險金只能由張某或楊某的繼承人中的一方享有,而不能共同享有,因此「應追加死者楊某的父母胡裂為共同原告」的第二種意見是不合適的。
二、從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的性質上看。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受益人在本質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第三人,而且該受益第三人並非必須於合同成立時即為特定。
受益權能夠轉化為現實的權利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已經發生;2、受益權人願意行使受益權;3、受益權人的受益資格未喪失。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春做襲雖然發生,但受益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同時消滅,受益人的受益資格亦隨之滅失。
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受益權並未轉化為現實的權利。同時鑑於受益權主體的不可替代性,受益人死亡其受益權亦隨之消失,故不存在受益人的遺產問題,作為受益人張某的繼承人原告張父向保險公司主張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也就缺乏法律依據。
三、從我國《保險法》的立法精神上考察。雖然《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時,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從保險法的立法精神上考察,此時應將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雖然保險受益人的受益權是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認可,並受法律保護的,然而由於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只是一種單純的期待,其地位極為脆弱,可能會因法律的規定、合扒兄同的約定等原因而歸於消滅。
歸根結底,投保人的投保行為本質上是為其自己利益而投保,如果將保險金理賠給與投保人無保險利益的人即受益人的繼承人張父,顯然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與我國保險法的立法精神想違背。
保險受益人死後誰領保險
4樓:百保君官方
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當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要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要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受益人定義:
受益人,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於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賠償金請求昌銷廳權的人。通常受益人即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僅在人身保險的死亡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外的第三人,具有獨立意義。受益人一般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未指明的則以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的變更,應依法進行,並通知保險人。
受益人權利:
在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一般見於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死者遺產用來清耐隱償死者生前的債務,受益人以外的他人無權分享保險金。在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受益人的受益權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尚生存為條件,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則受益權應迴歸給被保險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承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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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故後領取的是身故保險總利益還是身故保險金
5樓:abc保險網
生存總利益,就是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去保險公司領取的錢。可以每年固定領取,也可一次領取。你這個保單,一次性領取的話,36歲只拿到46960元,連本錢52400元都沒拿到,因此要一次性拿回本錢,需36歲之後了。
一次性拿掉生存金後,這個保單就只有身故金了。不是急需用錢的話,保單早期一般不要一次性領取。但可以轉化成芹帆塵被保險人的養老年金,開始養老的年齡可以自主設定,開始拿養老金的年齡越小,其領取總額就越少。
一次性領取生存金就更少了,且也是年齡越小領取越少。養老年金就是被保險人從某一年齡開始,每年固定領取錢,相當轎讓於每年領取固定工資。領到什嫌禪麼時候呢,你的**上是100歲。
如果比100歲更小,則同一年齡開始養老,每年領取年金就會多。這個錢是每年一樣多,不會漲。但身價會隨年齡而漲。
身價就是被保險人身故時該領的錢,即身故保險金。具體是有效保額與關愛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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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由誰領取?
6樓:劉德友
法律分析:事實上,因為簽訂保險合同時指定了保險受益人,發生保險事故後或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時,這筆保險金的利益都將屬於指定的受益人。所以,如果保險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之後被保險人未更改保險受益人,或是投保人沒有中途撤銷保銷伏燃險合同的,等到被保險人死亡出現保險事故的,那麼,這筆錢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支付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廳攔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虧虛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同時死亡,保險金應由誰領取?
7樓:乾萊資訊諮詢
判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因此此保單則無受益人,保險理賠額作為被保險人林娟娟的遺產,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其父母進行繼承,若其父母不在,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指定受益人可以由被保人和投保人指定,受益順序和份額也可以由被保人和投保人指定,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乙個也可以是多個。
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以後才能行使?
8樓:網友
1.應該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一般是由a來申請。
2.應該由b受償,應該當b死亡後才能由c行使權利。
9樓:網友
首先要看保險的保障範圍,一般的只保障身故的保險,受益人是可以為被保險人本人也可以是經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
而受傷住院賠付的險種為健康保險,而健康保險一般在條款中都明確要求受益人只能為被保險人本人,所以是不會存在當被保險人受傷或者發生疾病之後給付給其他人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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