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欠條不屬於共同財產怎麼辦

2025-05-08 16:20:04 字數 3593 閱讀 8066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夫妻間欠條寫明不屬於共同財產無效。欠條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負責,約定除外。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網友

各自承擔,不需要雙方承擔。

夫妻間欠條寫明不屬於共同財產有效嗎?

3樓:古有所聞

一、夫妻間 欠條 寫明不屬於稿帶裂 共同財產 有效嗎? 夫妻間欠條寫明不屬於共同財產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欠條需要簽署一式兩份, 債權人 也要在上面簽字確認知曉 夫鍵閉妻財產 獨立且各人名下 債務 由各人承擔,這樣才屬於個人之債不是 夫妻共同債務 ,否則該欠條的內容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共同財產的定義 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 結婚 後到一方死亡或者 離婚 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行森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從正文內容我們知道,欠條寫明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合理的有效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欠條的內容必須清晰,不能有模糊難理解或者會給他人造成誤解的詞彙出現,同時該欠條需要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簽署才能生效,否則單方面的簽署是不生效的。

夫妻間欠條寫明不屬於共同財產有效嗎

4樓:程智華

法律分析:欠條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負責,約定除外。

法律依閉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轎滾滲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備或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間欠條寫明不屬於共同財產是否有效

5樓:胡文學

夫妻間欠條纖前寫明毀公升清不屬於共同財產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欠條需要簽署一式兩份,債權人也要在上面簽字確認知曉夫妻笑雀財產獨立且各人名下債務由各人承擔,這樣才屬於個人之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否則該欠條的內容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同財產寫下了欠條怎麼辦

6樓:小王**

夫妻之間的欠條該怎麼償還

針對第一種情況: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係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並不因為婚姻關係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於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

針對第二種情況: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係,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於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

其次,對於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併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係的維護。

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信腔關係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

最後,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儘管雙方存在婚姻關係,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出借方超過訴訟時效後主張還款的,一般不予支援。

離婚時這筆錢應作為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夫妻間的相互借貸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碧譁種民事法律行為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係。我國2001年的新婚姻法關於夫妻間婚前財悔坦行產、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問題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

有協議的從其協議。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係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所以,打婚內借條應慎重。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係、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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