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裡規定辭急工扣一半工資這說法嗎?

2023-06-20 19:30:12 字數 4680 閱讀 4114

1樓:天生愛自然

這種做法肯定是違反勞動法規的。

勞動者提供的勞務用人單位就應當足額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急著辭工為由扣一半工資,其實是屬於剋扣工資的一種藉口而已。

當然,按照勞動法規定規定,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或者沒有辦好交接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向勞動者提出賠償要求的,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冷證明其已經造成直接損失。

2樓:誰家閒人

現在很多工廠裡都是有這個規定的,但但是這個規定只是工廠自己自行規定的,並沒有相關的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部門向工廠討要扣除的一半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規定是不合法的,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不按規定提前一月提交書面辭職報告,用人方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由於勞動者提前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但是無權剋扣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簽有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否則,就是違反合同,廠裡有權要求補償。

5樓:網友

勞動合同有規定,辭職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你可以不著急辭職,先請假呀。

工廠裡急辭工扣工資違法嗎

6樓:胃

沒有專門規定所謂的「急辭工」,但規定了如果員工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員工依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那麼急辭工扣工資合法嗎?

下面就讓華律網為大家講解。

急辭工扣工資合法嗎。

急辭工是違法的,但是如果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扣發你的工資是違法,不合法,可收集能證明你在這裡上班的相關證據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免費),維護自己的權利。

所謂的急辭工,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應該怎樣發放、怎麼扣,法律並無明確規定。

但由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第五條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希望能幫到你望。

7樓:小朝說社保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肯定是。違 法的,。更何況還是扣工資,如果是無緣無故扣工資的話。請及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哦,僅供參考。

8樓:甜甜圈都是我的

您好,我是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辭退工人並且扣工資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是無故辭退不僅應該不扣工資還應該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你沒有提前告知廠方,肯定會對廠方造成損失,這部分損失需要你自己承擔。

10樓:網友

工廠裡急辭工扣工資當然違法的,是不應該扣工資。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相關法律,員工辭職是需要提前一個月的,工廠裡急辭工扣工資應該不違法,員工急辭工帶來的工廠損失,員工需要負擔一部分,那也是應該的。

12樓:愚人光曦

工程裡急辭工扣工資違法嗎?這當然是違法的呀。應該要提前一個月或者是三個月告知員工。

13樓:網友

公廠裡急辭工,扣工資違法嗎?這樣的事情就屬於違法犯法的事情,是違法行為。

14樓:我的幸福就是陪伴著你

正常的事情。勞動法規定,職工提前30天寫辭職書,有急事可以去請假。

15樓:網友

有沒有合同,有合同看看上面沒有的話他扣工資就找勞動仲裁。

16樓:元寶

工廠裡員工離職應該按照勞動法,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的,如果不按規定辦理離職,公司是有權利找員工進行損失評估, 要求員工對公司損失進行賠償的,所以辭職還是應該按照正常程式辦理。

公司對急辭工人員規定得扣一半工資,請問這符合勞動法嗎?

17樓:鄭州楊波律師

不合法。員工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沒有提前通知的,公司有權扣減相應天數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8樓:莫言灬前少

不符合,現在,不管是怎麼辭工,都不能扣員工工資。

19樓:時通便洽機

不符合,如有必要直接向當地勞動局舉報即可。

20樓:好吃的清蒸魚

這並不符合我國勞動法。

21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了,或者單位管理制度中規定了,「對於在勞動合同期內不依法按程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扣當月的半個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三十天)的」 ,是合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視為預告知時間)而解除勞動合同,本著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對於沒有提前三十日(試用期為三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而急於辭職員工給予相應的責任承擔方式,也是合乎情理的。

22樓:繼少

告他。違法的。不是你個人的過失。

23樓:網友

對於員工家中有急事需要急辭的話,首先趕快跟公司領導打聲招呼,說明原因,這樣公司會考慮你的因素,就不會扣你的工資,如果公司強制執行扣除你的一半工資的話,那麼公司是違反勞動法的,也是不符合勞動法規的,你可以根據上述的情況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也就是說向勞動部門或者勞動仲裁去申訴。

24樓:捷綺琴

首先這肯定不符合國家相關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如果您息辭的話還是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則的話還是要提前一個月。這也是勞動法規定的。

25樓:網友

如公司有規章制度,且員工無正當理由辭職,不來上班,可以扣除相應工資。

26樓:

你好,很高興你的問題,用人單位規定急辭工扣一半工資違法。

所謂急辭工,是指勞動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急辭工情形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一、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而且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過錯。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急辭工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你好,很高興你的問題,用人單位規定急辭工扣一半工資違法。所謂急辭工,是指勞動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急辭工情形不同,法律後果不同:一、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而且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急辭工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希望我的能幫助到你,謝謝!

辭急工勞動法,勞動法辭急工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辭急工這條,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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