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釘單,員工辭急,扣一半工資合法嗎

2022-08-20 04:12:25 字數 6247 閱讀 7706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隨便扣工人工資是不合法的,你們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執法部門幫忙維權。

2樓:柳雍

不合法,以為沒有定單,幹嘛扣

3樓:親親小保達人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和企業單方面解除,法律中並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視為自動解除」恐怕是企業一廂情願而已。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郵寄送達一份《返崗通知書》,告知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

2、《返崗通知書》發出超過指定期限仍未返回的,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避免了法律風險。獲取更多社保建議可以去親親小保官網諮詢下專業顧問。

新員工辭急工要扣一半工資嗎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的做法是不對的。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未提前申請辭職,就直接離職,那麼是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單位是可以以此扣除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員工有付出勞動,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員工的勞動報酬是不能被剋扣的。員工以此和單位產生糾紛,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行維權索要工資的。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ly丶戀覃

大多公司都這樣的,還有不給的拉。

7樓:

一般急辭工扣多少工資?

廠裡規定辭急工扣一半工資這說法有嗎?

8樓:

廠裡規定辭急工扣一半工資這是違法行為,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剋扣工人工資,即便是急辭工是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單位損失,扣工資也不能超過工資額的20%。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9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規定急辭工扣一半工資是違法的。

2、【急辭工】是指勞動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急辭工情形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而且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急辭工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不得離職,擅自離職是違法解除合同。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

員工有事要急辭,單位要扣掉70%的工資合法嗎

10樓:中電踐行者

建議檢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該條款,若有,公司是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若沒有則屬於違法行為,建議到公司工會反應。

11樓:雨雪落晨曦

這個應該是有合同規定

照合同執行就行了

至於自己的急事

那是你自己的事情

一般公司是不會考慮的

所以就只有自己買單了

12樓:

看合同和急辭的時間點

廠裡規定辭急工扣一半工資這說法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規定急辭工扣一半工資是違法的。

2、【急辭工】是指勞動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急辭工情形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1)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而且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急辭工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不得離職,擅自離職是違法解除合同。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

1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規定急辭工扣一半工資違法。

所謂急辭工,是指勞動者按照自己的要求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急辭工情形不同,法律後果不同:

一、用人單位具有法定過錯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僅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而且還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不具有法定過錯

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急辭工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屬於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拒絕的,勞動者不得離職,擅自離職是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

賠償損失與結清工資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勞部發〔1995〕223號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勞部發〔1994〕489號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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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麼賠償?根據我國 勞動法 的相關規定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 設區的市級人民 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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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沒有給員工買工傷保險,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話單位是否要付全部責任?謝謝

相應的賠償全部由單位承擔,且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年的雙倍工資 非過錯責任,單位負全責。你的過失責任,單位負大部分吧!是的 要負責醫療費用 還有工傷賠償 企業為員工正常買了工傷保險,但發生工傷事故時,企業還是有一部分的責任.商業保險,可以代替企業責任嗎?為職工參加了bai工傷保險企 du業就是為了z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