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者年齡67歲,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

2022-10-21 06:10:31 字數 5493 閱讀 3387

1樓:上海l律師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係,而是一般的民事僱傭關係。對於不是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勞動仲裁委是不予受理的。

2樓:理想闌珊

如果是男性員工,過了60週歲退休年齡,如果繼續工作,與用人單位也不是勞動關係。工作期間受傷,也不應當視為工傷。

如果傷者本人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當然可以申請,但是是否可以裁如所請就不一定了。如果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起訴作為工傷認定的行政機關。

3樓:

不受理,因為你已經退休了。再籤合同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你們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不在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內。

4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來說,67歲應當已經退休,而退休後即使再工作也只是簽署反聘協議,這不屬勞動合同範疇。不過單位既然簽了勞動合同(要再查一下是否真是勞動合同),就應當負責,如果按工傷合理處理了,就不會有爭議,工傷處理國家是有規定的。

5樓:思無邪

當然是要受理的。勞動者不僅僅包括那些未到退休年紀的人群。同樣那些退休後返聘的也包括的。

不過退休後返聘不是繳納社會保險的。不過在用工期間出現工傷,非勞動者違背工作要求,用人單位需要負責的

6樓:

該勞動者已經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已經不能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所以勞動仲裁機構不應受理,更不應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認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認定工傷,勞動仲裁就要受理,不然等於自己打自己臉

8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工作,這麼大的年齡也敢用,搞不好那天自然死亡敢,公司還要負擔部份費用呀。你們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是屬於勞務關係,受不受理直接諮詢一下仲裁機構不就行了,各地區的辦案規則與指導意見不盡相同的。

以超過法定退休為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據?

9樓:商標註冊

目前超過法定退休,勞動人事故意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具體要以當地的規定為準,以江蘇省為例。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印發《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受理和處理問題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關係,故雙方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用人單位招用符合法定就業年齡的勞動者,如勞動者一直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至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就社會保險和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的,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應受理雙方的爭議,裁決用人單位限期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標準補繳法定退休年齡之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0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在上班,雙方仍然是勞動關係,發生的糾紛仍屬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應予受理。

如果已經退休,則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並無不當。

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如下規定: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用人單位上班,是否還存在勞動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關係,雙方應當為勞務關係。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想問問你說的退崗是什麼概念?法定退休年齡應為男性60歲,特殊崗位(高溫有毒露天作業等)男性55歲退休( 必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並履行程式後),因此你的退崗是,,,,?內部退休?

還是讓你回家(也不發工資)就完事了?

請記住:無論是勞動仲裁或者法律訴訟,都需要證據的支援,扣除你60元養老保險的證據?你這些年來在這個單位工作的證據?如果這些證據都有並可以駁倒對方,那麼你贏這個官司是鐵定了。

另外按照我國的法律,勞動爭議訴訟不經過仲裁這個程式是不能到法院訴訟的,既然你對勞動仲裁不服,那麼你就可以到法院訴訟,只要有證據顯示你是這個單位的員工並扣除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這種事實的勞動關係儘管沒有書面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13樓:山野柴胡

【社會保險爭議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退休 遲辦手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支付退休退職費用適用法規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121號規定: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並致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職工,應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該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支付其工資。

14樓:閒話郵票

這個其實您可以到法院打官司的,這裡的誰說的都不算啊

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係嗎

15樓:黑白年代

年齡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身份的條件。雙方不能形成勞動關係,只能是勞務關係。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16樓:臆躠042e罖

不屬於勞動關係··最多算是聘用關係~~ 因為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17樓:謝晉宇

只要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產生了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也不例外。

18樓:韓飛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臺,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19樓:海哭了道方

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應該是勞務關係。

20樓:三生七世

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無關年齡。

21樓:貴陽楊澤律師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係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還可以簽定勞動合同嗎

22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已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

1、需要確認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是否已經開始退休養老待遇,如果已經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那麼則應該該員工和公司之間的則應該是勞務關係。具體請參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如果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的話,則還可以按勞動關係對待。具體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法》第73條規定,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而是以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作出的進一步細化與完善。

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未將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決定性條件。應當認為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仍為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23樓:沁藝兒

不可以。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至於其是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並不影響所籤合同的性質。《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這一規定是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增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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