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該如何堡好自己的權益,勞動者該如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

2022-02-27 04:32:08 字數 4871 閱讀 3165

1樓:愛傷無淚

有勞動者權益糾察大隊,勞務局裡去看看。或諮詢律師。

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2樓:矲煾煌徥彥訶摯

一.入職時應注意的問題。

當今的民工慌,大學生擇業難,大量企業職業職工下崗,使得勞動者選擇就業時,對企業的性質、用工的制度、合同的是否簽訂,在所不問,以樸素的心態認為,只要是有一份工作,能按月開支,有口飯吃,就心滿意足了,其它的都可以忽略。而這種心態,也為日後發生糾紛沒有證據導致被動埋下伏筆。

對於入職的勞動者,應該著重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全面瞭解企業的品質。通過走訪勞動保障局等相關單位,掌握企業近年來的投訴記錄,通過這一資訊,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自己選擇企業在原來職工心目中的印象,評定出該企業在自己心目中的等級,優、良、好、差,進而決定自己選擇還是放棄該企業。

其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與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對於保障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同時,勞動者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勞動合同進行內容審查,即審查勞動合同中有無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

存留合同防範風險。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單位蓋章後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儲存好,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並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最後,掌控好具體試用期限。按照《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試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從目前所有的企業看,試用期的工資與轉正後的工資是不一致的,這也是符合實際的,針對每位勞動者而言,試用期限的把握,顯得至關重要。

二.在職時應注意的問題。勞動者簽訂合同後,順理成章地成為企業的職工,勞動者入職後享受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但勞動者在勞動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規章制度,被視為企業內部法,企業以此約束職工的行為,提高管理效率。但企業的規章制度生效的前提條件,是經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且公示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勞動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將此類規章制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所以,勞動者在違反規章制度時,仲裁訴訟時敗訴的可能性較大。

其次,請求給付加班工作費。法律明確規定,除了工資之外,對於加班費企業必須給予支付。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以上三點的理解顯得至關重要,對於休息日安排工作不能安排補休的,方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報酬,如果安排補休勞動者則不享受此待遇,而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的,安排不安排補休再所不問,必須支付相應的報酬。勞動者出現以上勞動情況時,應主動向企業行使權利。最後,明白自己具體的工作時間。

法律規定,日不過八,周不過四十四,生產經營需要延長的,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方可延長,但日不超過一小時,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的,保障身體健康條件下日不過三,月不過三十六。但勞動部又出臺了《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辦法中規定,企業條例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企業中的高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人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針對每一位勞動者,應當逐條核對後,詳細瞭解掌握自己的工作時間,最大限度地做到自我保護。

三.職工離職時應注意的問題。職工離職的原因有多種,除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法律風險外,其它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行為,將導致不同的結果。

首先,職工提出辭職時防範的風險。一是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相關規定,此類情況企業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合同時,勞動者應當賠償公司的損失,包括公司出資招錄的招錄費用、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給公司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三是勞動者自動離職,屬於違法終止合同,賠償方式同二。

其次,主動索要企業的離職證明書。一旦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離職證明書將是強有力的證據,如果離職企業不出具離職證明書,而勞動者本人又不主動索要的,當企業與勞動者反目為仇時,可能會提出是勞動自己離職,進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因為證據的原因,作為勞動者百口難辯,將會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另一方面,離職證明對於到新企業後工齡的延續,險金的續繳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最後,與企業發生爭議時應留存證據。與企業發生爭議的原因有多種,而企業做為勞動合同強勢一方,往往利用自身優勢,將相關證據或隱瞞或毀滅,責任推脫的一乾二淨。此時,勞動者需要在離職前收集認為企業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如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單位領導談話記錄(錄)、企業勞動的現場條件(拍)等等。

為下步自己仲裁訴訟程式增加勝訴籌碼。

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根本,還得依靠勞動者本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管理人員素質的提升,社會法律制度的健全,國家法治的進步。和諧社會實現之日,勞動爭議將大大減少,訴訟成本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將不會再勞而不獲。

3樓:廣州塗律師

您好,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您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公司補買2023年12月至2023年6月的社保;對於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您可以要求其支付入職次月至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的雙倍工資差額。謝謝

4樓:檸檬兄弟公關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工會與企業因履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式,實行兩審終結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勞動者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g笑九吖

1、知法懂法。

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得知法懂法,知曉法律的條款,知曉法律的規定,不當法盲,一旦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後,就可以立即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2、學會用法。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必須要學會用法,法律的條款很多,不是一遇到問題就胡亂抓些法律條款,而是要用正確的法律條款去維權,只有用對了法律,才能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3、工會維權。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還是要謹記加入工會組織,工會組織是職工權益的保護傘,也是單位和員工的溝通橋樑,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利用工會的力量去維權。

4、尋求援助。

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假如自己又沒有專業的知識,可以去當地司法局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免費為自己提供法律援助,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監察投訴。

勞動者要想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旦和用人單位發生勞資糾紛後,可以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保障部門來幫你維權。

6、仲裁申請。

勞動者和單位發生了勞動糾紛,可以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通過仲裁委的居中裁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法院起訴。

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通過前面的途徑沒有維到權,就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準備好足夠的證據,法官通過證據的判斷來做出公正的判決,生效判決下達後,假如單位不執行,勞動者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樓:檸檬兄弟公關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願為基礎,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

工會與企業因履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仲裁程式適用於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於仲裁程式。除了這種爭議,對於其他爭議,仲裁程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式,未經過仲裁程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式,實行兩審終結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勞動者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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