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工資結算,離職後工資一般是什麼時候結算

2022-10-08 04:16:34 字數 5160 閱讀 7335

1樓:藍天白雲

朋友你好!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是必須在批准辭職,辦理好交接手續的同時,結算清楚辭職員工的薪酬工資的。不過,既然廠裡說了要下個月發,現在只能這樣了,只是希望廠裡能夠給你出具書面材料,說明兩個月的工資的支付時間和支付金額,這樣做就比較合理。

2樓:夏一陣風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滿意還望採納: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

《勞動法》中沒有規定離職當天必須結算工資,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有規定。

附與工資有關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結清你的工資的!

離職後工資一般是什麼時候結算

3樓:竭煥

高階人力資源管理師謝炳城認為:   1、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當天一次性付清其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各地有規定的,依其規定。比如深圳,《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

  (1)《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樓:東哥法律援助

回答您好,員工離職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即時結清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在下個工資支付週期或者延後發放公資,是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單位應該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就向離職員工一次性結清所有工資。除此之外,如果員工是因為用人單位原因而導致的被迫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都應在勞動者離職時一併結清。如果單位不按時支付,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向公司註冊地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如果勞動者被迫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成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需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綜上所述,員工辭職,是有權利直接向有人單位主張即時結清工資,如果產生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需要連同未支付的工資一次結清。【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提問我提前離職一個月了但工資還要下個月發我可以告他嗎

回答一般每個單位都有這樣的規定,辭工的工資都要等到下個月的發工資日才能拿得到。告到勞動局去就沒必要了,徐非扣了你的工資不給。

提問明白,謝謝,我看到很多抖音的都說公司這樣是違法的所以我問問而已

回答不客氣,一般情況下離職之後都會結清工資,不必擔心

提問但是我入職第四個月他才幫我買社保,這麼做有沒有違法

回答沒有違法,一般前三個月都是試用期

提問乙二公司訂單不足為由,對工人降職降薪違法嗎?

回答降職降薪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因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更多8條

辭職之後,工資是不是立即結算?!

5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結算,因為《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中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立即結算工資。

公司規定不能與法律向牴觸。不然無效,員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公司如果由於各種自身原因無法立即支付,必須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這個公司如果不同意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其支付。

勞動者與公司的地位是平等的,公司要求25號結工資完全是按照他們自己的利益要求在辦事,徹底無視了勞動者的正當合理要求,按道理說,勞動者在公司工作已經事先付出了勞動,而不是公司預先支付工資,所以事實上勞動者已經處於吃虧了的地位,如果再按照公司的規定日期拿工資,那從離職到這段時間的資金週轉必定會出現問題,生活費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相對於公司,只需要從財務裡面劃出一部分現金作為立即結算工資的保證金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了,所以對公司而言這是非常容易解決的問題。如果公司不作為就是公司故意不解決這個問題來拖欠工資達到自己獲利(爭取資金週轉時間)的目的。資本家剝削員工都是從這種小事情開始的。

而勞動監察部門卻一直還在為企業單方面講話,殊不知它們應該保障的是勞動者的利益。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應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工資。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7樓:君威

根據國家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但具體什麼時候結清,是需要看所在地區的相關政策及所在公司的規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看公司情況了,

經營狀況良好幾天就可以解決,

沒錢的話會一直拖著。

9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可以要求單位在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一次性結清工資。否則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2、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樓:

辭職後應該立即與勞動者結清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1樓:別活在期待中

現在一般都是這樣的:辭職時,工資是立即給你結清,但發放要等到下個月和其他員工一起由由財會發放。

不過,你向領導爭取一下,看能不能通融下,就說你自己有急事~一般情況下還是能立即拿到的。

希望能幫到樓主。

12樓:柳芽de春天

不合理,辭職到期就要及時的算給你

請問離職後工資應在什麼時間內結算?

13樓:春天來了春天

離職交接工作時應當同時結算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進行工資支付時應遵守以下幾點:

1、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2、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3、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4、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5、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8、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9、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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