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實習期,沒寫轉正申請,該發什麼工資

2022-09-05 19:51:41 字數 6494 閱讀 7320

1樓:卓然一夢

既然沒有轉正手續  應該還是 實習工資!

關鍵的看你們 當初怎麼的約定和合同,

試用期如果是三個月,

那麼三個月過後  要申請轉正, 在第五個月 發工資 應該是發第四個月的工資,

那麼第四個月應該是 正式工的工資了!

如果你試用期 是2個月   對三月 應該發的還是實習工資

第四個月是 正式工 工資,

因為  這個月只能是領上個月的工資,

我覺得轉正的問題 你可以去找主管 問問,

當然,如果當初有規定說  試用期結束  自動轉正  那麼他們應該給你正式工 工資!

具體,你可以問問你的主管,這又不是什麼難為情的事情, 自己的勞動所得,

再說 公司的支付給予 本身就是要明確化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實習期還是口頭約定?

公司的慣例是怎樣的?你是否向你的主管討論過你轉正的事情?

你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態度是什麼樣的?是否寫了轉正申請?公司對您的評價如何?

所以,這個問題的根源在於你自己,你們的勞資員沒有接到通知,當然只能給你實習工資。

試用期已滿,但是未寫轉正申請。算是正式員工嗎?工資應該按正式員工的標準發嗎?

3樓:人人哦哦哦課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其實這裡有一個漏洞,那就是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都可以算是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被僱傭人想走就走,想留就留,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被僱傭人的工資。(走的時候就需要發工資)

與用人單位已經簽定了勞動合同的,如被僱傭人需要辭職,需要被僱傭人提出書面申請,且不需要經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交了申請一個月後就可以直接走)提出書面申請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

一個月後用人單位必須無條件支付被僱傭人的工資。

如果碰到賴皮的用人單位,別的空話也不需要說,直接上勞動局,這個時候一定要咬住錢一分都不能少,如果用人單位還是拖欠的話,那就直接勞動仲裁。

4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試用期已滿,但是未寫轉正申請」算是正式員工。試用期已滿工資應該按正式員工的標準發。

「因為沒有寫轉正申請,所以上一個月的工資應該還是實習工資,而上一個月多發的工資將在這個月的工資中扣掉。」未經雙方協商延長試用期屬違法行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已滿的,算作正式員工。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5樓:

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轉正手續不應由員工本人來申請,正常的是公司hr在你轉正前發出轉正考核通知給到部門,由部門主管對你進行試用期考核,如果沒有做試用期考核,那麼,約定的試用期滿後,即為正式員工,即應享受正式員工的待遇。

6樓:樂呵

這個原則上是需要寫轉正申請,然後人資辦理手續提交轉正的,有的公司是先考核,通過,寫申請,轉正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反正也是抱著準備不幹的心裡在那打發時間,還糾結這點工資啊,試問你在那的工作心態有沒有端正,有沒有認真為公司做事啊

8樓:我惜情愛

那就快寫個轉正申請羅,興許單位給你的工資是按轉正時間來發的。

試用期過後,沒寫轉正申請,我算不算正式員工,是不是算作自動轉正。 40

9樓:高臨辛一嘉

主要談談你是那天進入企業,從事哪個崗位工作,在工作中學到了啥東西,自己的工作做的怎樣,對今後有何打算,同時也可以談談同事或師傅對你的幫助和人際關係等等。

10樓:

老闆說試用期一個月 工資是6k 轉正工資是8k 老闆說轉正後再簽訂勞動合同 現在已經超過一個月了 老闆沒通知轉正 也沒簽訂合同 老闆也沒讓我走 所以算不算已經轉正了呢 工資是6k還是8k呢

11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給你教了保險才能叫轉正 你可以去勞動仲裁試試 可以補保險和賠雙倍工資 一般企業只要有員工去舉報就會比較在乎一般都會採取妥協政策

12樓:騎豬撞驢

要看你公司有沒有自動轉正的相關規定或者看你的勞動合同具體條款是怎麼約定的,一般情況下都要履行轉正手續的,找他要說法,是延長試用期還是試用期不合格,要他出書面的通知,然後儲存好為仲裁留證,就算試用期不合格辭退也要提前通知的,而且也要有正當理由,還要先轉崗什麼的,最好諮詢一下你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也過了但是沒填轉正申請單的算正式員工嗎?

13樓:賢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與用人單位已經簽定了勞動合同的,如被僱傭人需要辭職,需要被僱傭人提出書面申請,且不需要經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交了申請一個月後就可以直接走)提出書面申請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

如果碰到賴皮的用人單位,別的空話也不需要說,直接上勞動局,這個時候一定要咬住錢一分都不能少,如果用人單位還是拖欠的話,那就直接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註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標準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註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4、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

5、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6、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7、職工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9、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14樓:遠端法律諮詢

1,有沒有約定試用期,要看公司有沒有與你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決定了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

2,只要合同中,約定了試用期,並且你也過試用期,用人單位在這期間沒有提出異議,證明你的試用期是合法的,一般不需要填寫轉正申請;

15樓:上海笙銘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過了試用期就算轉正了,不需要填轉正申請單;

轉正申請單是公司內部的規定,不能對抗法律

16樓:外貿寶海關資料

只要過了試用期,繼續留在公司,就算轉正

17樓:咎彭祖

已經屬事實勞動關係了,算

18樓:

算是,勞動法有規定的

試用期過了,轉正申請還沒批,離職的話算正式工還是試用期員工

19樓:諾諾百科

1、試用期過了,轉正申請還沒批,離職的話算正式工的,過了試用期就屬於在合同期內的,辭職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擴充套件資料: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

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是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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