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上班十二年,單位能否賠償點,一個單位上班十二年,單位能否賠償點

2022-08-29 03:16:35 字數 6055 閱讀 7257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與否,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錢錦波

如果自己主動離職,單位沒有賠償的責任;如果是被單位辭退,可以獲得鉅額賠償,具體要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

3樓:裴蓁律師

如果符合勞動法規定補償條件,理直氣壯維權,一分錢也不能少。

4樓:溥儒

賠償金這個事比較麻煩!

除去哪些收到官方打擊的企業,一般都是不願意給賠償的。

不論你工作多少年,自行辭職的話,是沒有任何補償金的!而且失業金也不給。

只有公司主動解除勞務關係的才會給的。

你這個時間不長不短,按照法律規定,給予n+1補償金,n是工作年限,補償金是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在一個單位工作了12年,合同期滿被辭退,有賠償嗎?

5樓:勤勞的老克

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單位工作12年,無理由被辭退,請問可以依法追討多少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你所知道的資訊是準確的,公司需要給付你12個月工資的補償款。

2.是要按照全額工資算的,包括津貼、獎金、提成等。不是按照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準,是按照你前十二個月所得的實際數額的總和除以12求平均數所得,裡面包括你所有的勞動所得,包括加班費。

3.關於年假。《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年休假10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

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此條例從2023年實施,所以08年之前的年假不能追究。所以公司至少欠你前4年的年假,應該按照每天300%的薪水對你進行補償。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給付標準是前12個月平均工資,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國家單位辭退一個幹了十二年的工人應該要補償多少?

9樓:星枋蕤

要看解除的性質。一般按職工工作年限來補償,一年一個月。若職工違紀的,一分錢沒有。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等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工作滿十二年辭職,單位怎麼賠償

10樓:帥氣的小宇宙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才有經濟補償,可以獲得1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其他情況下辭職沒有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1樓:蒼洱白子

1、主動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因非自己主觀原因辭職的,那麼公司要支付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標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以上12種情況,才能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不賠償。單位辭你,則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13樓:

有人際關係的話還有可能,跟上級關係的處理了,但是希望很小啊 !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願辭職的公司不用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陪個啥?被炒還有的說。

我在單位工作十二年了 上個月單位把我開除了 我該怎樣向單位要賠償?

16樓:不一樣噠社會喵

員工在單位工作期間,若沒有重大過錯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是應該按照國家檔案規定賠償給員工的,員工可以直接到單位人事部門進行諮詢,若協商無效可以帶上有效證明在該單位工作的資料(如工資條,勞動合同,工作證)到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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