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開一火鍋店上班,未滿月,也未籤合同,想辭職,老闆拒給或少給工資怎麼辦

2022-08-27 16:41:46 字數 6540 閱讀 7062

1樓:

看上好老闆,馬上多給你點兒,能給你工資,貪不好,老闆他媽口裡了就不行了,不籤合同是不行的,咋的呢,買一個月以後開完支以後完了,不幹也行,不到一個月不幹的話那也不好整,明天找這個理由可以就說你,不好僱人吧現在?

2樓:s泥博士

這種情況只能協商解決

因為沒有合同也不好調節

你問清楚少給餓原因,實在不行就幹滿一個月

3樓:機珈藍澍

未滿一個月沒關係簽了合同也是有試用期的,工資一分錢都不會少拿。

4樓:

既然工作勞動,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也是要給的,不能剋扣!如果老闆不給工資建議你去法院起訴

5樓:cff30a歡天喜地

上班未籤合同,雙方都有缺點。如果未犯錯誤想走,老闆一定很納悶。有可能扣一點工資。最好提前一個星期向老闆提出辭職原因,與老闆商議好再走,和氣生財,這樣就不會有其它麻煩事情發生。

6樓:龐雨卓

去當地勞動局投訴,不籤勞動合同就雙倍工資給你,不給你上社保也是雙倍工資給你,你要堅持走到仲裁這步,單位要被罰的

7樓:鬆鴻運

首先來說,想辭職的話,首先應該辦到的事情是提前和老闆打招呼,這樣做到仁至義盡,你不能說你走就走,給老闆搞一個措手不及,那樣子老闆是會生氣的,自己工資問題那就不好說了,所以說做事情要首先想到別人,然後再考慮自己那樣子的話,肯定就好辦了,所以說,在敗運和事情的同時,首先要想到別人,希望我的回答對面能夠有所幫助!

8樓:

你應該幹滿一個月,就算是要辭職,也和老闆提前打招呼,讓人家有個準備不是,突然就說不想幹了要辭職,這個還真的不怪人家少給你,

9樓:銀林樹

最起碼幹一個月再說,要麼好好幹,一個月都堅持不下來怎麼做大事?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怎麼這麼沒經驗啊!任何工作都一定要籤正式的用工合同,否則就不好維權了,你這種情況只能去當地的勞動糾察部門投訴了。

11樓:褐色嫩

「不滿一個月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工資,即員工的薪資,是固定工作關係裡的員工所得的薪酬,是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應當按照出勤天數計發工資

我是零時工在火鍋店工作沒有籤勞動合同做了一個月因為個人原因辭職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2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如果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先**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還不行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上班不到一個月,離職。但是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13樓:失傳武功祕籍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4,《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6,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15樓:卓行天下

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申訴,他們會幫助你的。

注意,一定要收集好你在其工作的一些證據、證明材料,通常老闆容易否認你在其工作的事實!這樣方便勞動監察部門幫助你,

16樓:

跟老闆協商,給老闆幾天時間招好人,給你結完工資讓你走,好好說一下,溝通解決是最好的。

溝通不成可以去勞動仲裁只有你有能證明你工作了的證明,老闆沒有籤勞動合同算違法,不按時發薪算違法,還可以會查他營業執照許可證等等,你們老闆更得不償失。

所以只要你態度堅決,溝通到位,老闆不會不放你走的。

17樓:藍辰幻夢

如果工作一個月,老闆不給錢。可以找勞動仲裁部門,法院就別考慮了,費時費力。

他的要求合理但不合法。估計他是個法盲。

18樓:韓飛律師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

但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著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有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在一家餐飲店上班,沒有籤合同,做了一個星期辭職,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0樓:董碧嘉

你好。這樣的老闆應該不可以不給,當然他不要你那麼應該要結賬,如果你付出勞動沒有收穫當然要辭職給錢。

21樓:捷曉蘭

現在一般的情況下,沒有合同的情況下,一般的勞務都不受理。你上勞動局打聽一下。

22樓:丙沛

在一家餐飲店上班沒就籤合同,做了一個星期辭職,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這個肯定可以跟他聯絡,你們跟他按照一天班都可以給一天工資,上了一些課,星期肯定要給啊。

本人在一家飯店做了20天,沒簽合同但是我想辭職,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5

23樓:魚木混豬

提前三天提出書面通知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在辦理離職手續後,一次付清工資。但你要想法留下已經辭職報告的證據。如果單位不給工資或不辦退工手續,可以打**12333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免費)。

24樓:沈幽筠

不給工資,那你就不走,你就天天在他的店子裡面呆著,和他去講道理,他也不可能因為你的這件事情而影響他的店子的生意的。

25樓:匿名使用者

找所屬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調解,再不行就找當地勞動部門。

沒有籤勞動合同,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辦理離職手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執行,勞動者自離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 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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