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責任如何界定?

2022-07-01 14:01:48 字數 5553 閱讀 4906

1樓:你拍風光互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二者採取了不同的歸責原則。僱傭關係適用無過錯原則,即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或遭受人身損害,不論僱主是否盡到合理義務、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僱主可以對過錯人行使追償權;承攬關係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同關係,當事人在實體權益、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

2樓:清泉

所謂僱傭合同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關係。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責任如何界定? 130

3樓:嶽輝律師

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是實踐中經常會碰到,又比較容易混淆的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二者採取了不同的歸責原則。

區分僱傭關係和承攬關係可以從多角度進行分析。

第一,從主體角度看,僱傭關係為一般民事關係,其主體沒有特殊性要求,受僱人必須親自完成僱傭勞動,不能再僱傭他人。而承攬關係為商事關係,其主體一般為商事主體,尤其是承攬人一般要求其具備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資質等,必要時承攬人可以僱傭工作人員。

第二,從利益關係看,一般的,因承攬人具備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資質等,故承攬人的報酬利益高於受僱人的報酬利益。而根據高風險高收益的原則,受僱人不承擔結果不發生之風險,而承攬人則應自己承擔承攬工作過程中的風險。

第三,從工作性質看,僱傭關係中所從事的工作,多為勞務,至於該勞務是否達到僱傭人預期之結果,並非所問,即僱傭關係建立後,受僱人按約定付出了勞動,就應當獲得報酬,無論僱傭勞動是否取得實際效果。而承攬關係中所完成的工作體現為成果,承攬人只有按照約定提供了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報酬利益,否則即便承攬人付出了勞動,也不能索要報酬利益。

4樓:王律師

明顯的僱傭關係。文某等三人互相之間並無關係。

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在理論上是清楚的,其判斷標準就在於是否存在隸屬關係。承攬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不存在相互的隸屬關係。但是,由於實踐的複雜性,二者往往容易混淆,我們可以根據以下標準加以判斷:

一、看工作場地、生產條件(如裝置、工具、原料等)由誰提供。在僱傭關係下,工作場地和生產條件一般由僱主提供,僱員只負責提供勞務。承攬關係中,工作場地、生產條件一般由承攬人負責提供,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是工作成果。

二、看報酬支付方式。僱主一般是按星期、按月、按時向僱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三、看工作的方式。僱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於僱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四、看工作的內容。僱員的工作對僱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僱主所從事的行為整體的一部分;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於定作人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附屬部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承攬人並不依附於定做人,而僱工是依附於僱主的;2、承攬人有權自行安排工作的時間、工序等,而僱工只能依僱主的指示行為;3、承攬人一般是自己準備所需裝置及工具的,而僱工的勞動工具及裝置一般是僱主提供的;等等。

6樓:趙輝煌律師

如果有書面的合同約定是承攬關係,那就按承攬關係來解決,否則按僱傭關係來解決。

7樓:東北人

1、本案中是典型的僱傭關係。房東唐某,坐陣指揮,並提供工具,且被僱傭三人無相應資質。

2、唐某武死亡應當由房東唐某賠償。

3、文某與唐某武、唐某春,不存在隸屬關係,文某在此拆房工作中並未多得到利益,故不承擔責任,不需要對此事故負責。

4、文某的醫療費用亦由房東承擔,文某不需要承擔對唐武某的賠償責任。

5、個人認為:被告文某律師講共同承包的定性欠妥當,不成立。平均分配工資,並不代表需要共擔責任。

8樓:

法官的解決方案是很典型的和諧特色做法,各打五十大板!

這個關係的本質還是僱傭的(與僱傭的唯一差異(?)就是工資的分配方式是由被僱傭的三人自己確定的,假如是由房主唐來確定,是否平均分配都無所謂的了)

所以我認為:

1、文某的醫療費用應由房主唐承擔;且文某不承擔對唐某武的賠償責任;

2、唐某武因其施工中不聽從指揮,自己要對這個後果承擔一定責任。

3、文某與其他兩人的關係就是個介紹人、聯絡人。三人相約一起去給房主唐打工、從事指定工作(以完成某項任務為目標的工作)。

如何確定承攬關係或是僱傭關係

9樓:

主要看以下幾個方面,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具體分析如下:

所謂僱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徵:

(1)僱傭關係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僱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至於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

(2)僱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他一般以僱主的裝置、技術為依託而工作,受僱主的指揮管理;

(3)僱傭關係中所從事的事項範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僱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

(4)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的風險由僱主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其標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

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

4)承攬人自擔風險。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

通過對兩者概念的分析,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僱傭人承擔。

(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僱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僱傭人的安排、指揮。

為了準確區分二者,當事人雙方就承攬與僱傭發生爭議時,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

(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

勞務合同(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在風險承擔上。在訴訟中,受害方只有主張勞務合同成立才有利於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承攬人並不依附於定做人,而僱工是依附於僱主的;2、承攬人有權自行安排工作的時間、工序等,而僱工只能依僱主的指示行為;3、承攬人一般是自己準備所需裝置及工具的,而僱工的勞動工具及裝置一般是僱主提供的;等等。

這是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11樓:它山石

所謂僱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徵:(1)僱傭關係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勞動為標的,僱主為其提供的勞務支付報酬,至於工作成果則不是合同的標的;(2)僱員的工作不具有獨立性。

他一般以僱主的裝置、技術為依託而工作,受僱主的指揮管理;(3)僱傭關係中所從事的事項範圍比較廣,包括生產經營活動及其他各項勞務活動,活動技術含量比較低,受僱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其報酬成分也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4)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的風險由僱主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1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承攬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其標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報酬;2)標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質,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同時承攬事項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隨意交由他人進行。4)承攬人自擔風險。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對工作成果的完成負全部責任。

通過對兩者概念的分析,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主要表現為:(1)僱傭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而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生風險由接受勞務的僱傭人承擔。

(3)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係,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僱傭合同的受僱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僱傭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聽從僱傭人的安排、指揮。為了準確區分二者,當事人雙方就承攬與僱傭發生爭議時,可以綜合分析下列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3)是定期給付勞動報酬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4)是繼續性提供勞務,還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當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勞動是其獨立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還是構成合同相對方的業務或者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

如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由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勞務是接受勞務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反之,則應當認定為承攬。勞務合同(僱傭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大區別就在風險承擔上。

在訴訟中,受害方只有主張勞務合同成立才有利於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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