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中拖欠工資勞動者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2022-03-10 16:20:11 字數 3407 閱讀 2638

1樓:華律網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應注意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影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結欠工資證明則最好。。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能證明勞動關係及提出相應主張即可,具體的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儲存已支付工資的憑證,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援勞動者的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樓:百度律師

如果對方拖欠工資,那麼員工僅僅需要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即可,對方需要提取支付工資的證據,如果對方沒有支付工資的證據,那麼就需要承擔不利責任。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僱傭關係中拖欠工資 勞動者起訴需要什麼證據

3樓:華律網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應注意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影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結欠工資證明則最好。。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能證明勞動關係及提出相應主張即可,具體的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儲存已支付工資的憑證,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援勞動者的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4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特點是什麼:證據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勞動仲裁投訴

拖欠工資需要什麼證據?

5樓:華律網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在維權前應注意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有:1、能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2、能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

具體包括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稅局列印並蓋章的個稅完稅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或有公司負責人的錄音錄影等,如果能設法取得單位直接出具的結欠工資證明則最好。。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一般能證明勞動關係及提出相應主張即可,具體的工資構成、拖欠事實、拖欠金額一般由用人單位舉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

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儲存已支付工資的憑證,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並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並支援勞動者的主張。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 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 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6樓:土流集團

一、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據,一般是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能就要儘量準備如下證據:

1、工資轉賬憑據;

2、考勤記錄;

3、工作證件;

4、人證;

5、業務相關證據等;

6、加班的證據;

7、入職通知書;

8、錄音證據。

二、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一般就是銀行卡就該月沒有轉賬記錄。

一般勞動者能證明勞動合同關係就可以了,拖欠工資由勞動者主張這個事實即可,拖欠工資的事實一般由單位舉證。

以下是對於拖欠工資的簡單介紹:

1、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省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採取綁架或者威脅之類的手段。

2、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於「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3、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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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拖欠工資,先找老闆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與單位協商不成的話,那麼您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去法院起訴 拖欠工資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參考內容 拖欠工資...

老闆惡意拖欠工資,勞動仲裁說不是他的管轄範圍

1.勞動者復可以解除合約 根據 勞動合同製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 剋扣或者無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