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傳漂送不到男方手上要怎麼才能離婚

2022-06-16 11:11:45 字數 2328 閱讀 9260

1樓:正商觀察者

該案例涉及以下兩方面的問題:

第一,傳票作為訴訟文書的一種,有很多送達方式。根據情況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官親自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規定,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採取郵寄的方式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規定,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公告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綜上可以看出,該案例中的男方作為被告,即使無法接到傳票,或者法院已經視為送達的,那麼法院可以缺席審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關於該案例當事人提出,如何離婚的問題。因為其已經選擇訴訟的方式離婚,那麼具體結果應該以法院的判決為準。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樓:牛霞吧

看什麼原因,如果送達,自己不原到庭,可以缺席審判!如果失蹤,找不到人,你可以在公安機關報警,公示一年!還沒訊息,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3樓:愛奔跑的金魚

離婚案件中的缺席判決,在兩種情況下可以發生,一是找不到被告而缺席判決,二是找到了被告,但被告拒不到庭而缺席判決。

在第一種情況下,以是否失蹤兩年,分別處理。

a.因被告無法找到,無法認定其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確切地址的,我認為應該說服原告撤訴,如原告不撤訴,應依照《適用簡易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裁定駁回起訴。

b.如果被告失蹤已滿兩年的,應釋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三個月,經公告查詢卻無下落的,則缺席判決離婚。這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如果兩年無音訊的,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如果被告失蹤未滿兩年,就判離婚,屬於實體錯誤,如果未發出尋找失蹤人公告,屬於程式錯誤。

在第二種情況下,可能會有兩種可能,

繼承。一是被告拒絕簽收**傳票,這時可以適用留置送送。二是被告收了**傳票而拒不到庭。

這兩種情況下,都視為被告收到了傳票,如果其拒不到庭,則有兩種處理方法可以**。因為離婚案件,不同於合同及侵權案件,你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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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涉及了人身關係的變化,不能輕易適用缺席判決,

婚姻法中強調的是「婚姻自主」,必須有被告的意思表示,法院才能做出處斷,判斷其感情是否已徹底破裂,因此,離婚案件屬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事實的案件」,這種型別的案件,在兩次送達**傳票後,被告仍拒不到庭時,應適用拘傳。

另一種做法是,被告如不到庭,

。這時法院不能缺席判決為判不準離,這樣的話,對原告不公平,對被告則是一種縱容,如果被告不想離婚了,豈不是拒不到庭就可離不成了?如果缺席判決離婚了,則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原告的利益,這顯得對被告又欠缺了公平。

但被告是自動放棄了離與不離的選擇權與話語權,無視法律權威,可以推定為與原告矛盾激化,無共同語言,無法溝通,因此缺席判決離婚,不過此時不應處理財產與孩子撫養問題,這兩個問題應讓原、被告另行起訴,以彰顯對被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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