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跟用人單位籤合同,如何計算被解聘的賠償金,補償金,養老和其他保險 謝謝各位了,請幫幫我呀

2022-06-11 17:42:07 字數 4989 閱讀 2992

1樓:

賠償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一共是十一個月的。還有04年到現在的經濟補償金,共5.5個月的本人工資。

社保的話只能從08年1月補到現在。加班的話提供工資單和考勤表,以上都要依法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的途徑解決!

2樓:昆重帥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

公司必須從08年2月到12月支付你雙倍工資,你現在已經視同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能隨便解僱你,公司解僱,需要根據你的工作時間給你補償,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但是,時間從08年開始計算,沒簽合同的,雙倍賠償,也就是你至少可以得到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30日通知你,加1個月,共4個月

08年之前的歸勞動法管,勞動法沒有明確該怎麼補償,這個可以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由仲裁定

還要給你從工作之日起補交社保

加班費,你需要有考勤記錄這樣的證明,否則不好爭取沒有籤合同,那就準備好證據,工資條(這個最重要)、工作證、考勤記錄、證人證明等,這樣申請勞動仲裁才能勝的

3樓: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從2009.1.

1起你與單位實際上已經自動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單位未在你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你從2008.2到2008.12期間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2008.1是法律允許的寬限期。

3.單位未繳納社保已屬違法,應當為你補繳。但是補繳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根據各地規定執行,一般也只能補繳08年的。

4.單位屬於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當按照你滿4年不滿4年半的工齡支付你9個月工資的賠償金(4.5個月經濟補償金的2倍)。

4.如果有證據證明加班既沒有補休也沒有支付加班費的,可以依法要求單位補發加班費。

5.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新勞動法如何保護 與公司未籤合同 現在無故解聘我的權益?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4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可以hi喔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補繳社保.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煮酒罷了

應該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因為你沒有跟這間鞋廠合同 當然不存在違約金 賠償金已經包含補償 你在職任期2年 按照勞動法規定 應該補償你3個月的工資

6樓:北京誠輝律師

您沒有牽動勞動合同可以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要求支付每個月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補繳保險,如果沒有日前通知您還有待通知金的問題。

7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

1、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

2、補繳所有法定險。

3、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你只需證明與用人單位確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比如他給你發工資的工資卡、條;工牌;考勤等

勞動監察、勞動仲裁均可,都在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規定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臨時工,在用人單位工作22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能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嗎?可以獲得怎麼樣的賠償?

9樓:微風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22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地47條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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